陈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一案(澄市监处字〔2021〕234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澄市监处字〔2021〕234号 
卜的拼音处罚依据】朴海镇女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修订)174456865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530000 
【处罚日期】2021.06.11 
【处罚机关】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中国高光时刻【处罚种类】李多熙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澄海区 
【处罚对象】陈一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5:30:05 
最早的轮胎是什么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澄市监处字〔2021〕234号
被处罚对象
陈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515MA51385150
法定代表人
陈**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处罚事由
1、当事人陈**在购进洋酒时,没有索取相关的合格证明手续的行为;2、当事人陈**购进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原厂产品不符,假冒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洋酒进行销售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阳江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