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申诉人陈某、贺某原系被诉人某木材公司的下岗女职下。1994年5月,某木材公司实行人员分流和择优上岗制度改革,陈某、贺某被安排到公司传达室门卫岗位。全公司仅有她们两个门卫,岗位职责规定传达室24小时必须有门卫看守。申诉人只能一个上白班.一个上夜班,没有星期六,也没有。期天,更没有节假日,每人每,工作12个小时,1995年1月日起,被人正式实施劳动者每周工作40周小时的5天工作制,全厂职工,除两申诉人均每周休息两日。申诉人每人每月只有50元的加班工资。两申工人。次要求被诉,人总经理杨某解决此间题均被拒绝。另外,申诉人陈某工资475元/月;申诉人贺某工资57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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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仲裁庭认见:《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习均每周工,习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寸八条规定,用十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日: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的》定,本案中的两申诉人长期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没有法定节假日.休假,也没有按工作时间计发的加班工资。尤其是在被诉人全公司(除两申诉人外)职工均实行每周40小时5天工作制时,而两申诉人仍实行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的每周84小时工作时间制度,严重侵犯了两申诉人的休息权和应得加班劳动报酬权,应当纠正。
调查结果
1.被诉人应在传达室增加2一3个人轮流值班,实现每周40小时的5天工作制;
2.被诉人同意一次。补偿申诉人每人350申元加班工资
3.申诉人自愿放弃其他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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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休息权没有专章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无权剥夺。
[实例]
钱某是某线材厂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为3年。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为,线材厂按照钱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资,每出勤一天,钱某可获得工资人民币40元,不出勤时,不享受工资。2000年10月份,因国庆节休假时间较长,实际的工作天数只有18天,钱某出满勤后,领到了18天工资,比其他月份领的工资都少。财务部出纳告诉他:“这月你干活的天数,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资就少。”
“别的单位按月计算工资,怎么10月份的工资就不少呢?”钱某的脑子还是绕不过弯来。一位同乡朋友,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告诉钱某:“十一国庆节休假的几天里,虽然不上班,但企业也应当支付工资。
这样一来,你的工资就不会少了。”钱某觉得朋友的话有道理,就到厂人事部交涉,希望为他补发国庆节期间的工资。可人事经理却以国庆节没上班就不发工资为理由,拒绝了钱某的请求。
很明显,线材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实例]
谢某在与某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实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一天工作8小时,30元钱,不工作就没工资。你如果同意,就在这签个字。”谢某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签了字。
两年以后,某天,谢某忽然接到老家发来的电报,说是母亲病危,让谢某急归,谢某心急如焚,赶到厂里请休年假,厂里回的话很奇
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这么费事,有什么好请假的,我们实行的本来就是日薪制。”谢某觉得摸不着头脑:“那这年休假,你们到底批准不批准?”“批准,当然批准,以后有事就可以不来上班,不用请假了。”“那你给我一张休假条。”“多久?”“8天吧。”谢某从已经极不耐烦的办事员手中接过休假条,匆忙赶回家。
回家以后,母亲已经转危为安,医生检查后,说没有大碍,谢某终于松了口气。
8天时间很快过去,谢某又回到厂里。但当月月底在领工资时,谢某发现自己的钱明显比平时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厂方交涉。厂方解释
说:“上个月你8天没来工作,少的是这8天的薪水。”谢某不太明白这种解释:“我休的明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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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也有休假条,怎么扣工资呢?”厂里也不甘示弱:“劳动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工作一天,发一天工资,底下是你的签名,你这8天难道工作了吗?”谢某据理力争:“这8天我确实没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假,这是两码事。”厂领导仍坚持自己的意见:“谢同志,那是别的工资制度,我们不一样,我们这是日薪制,这才是两码事,你怎么就不明白呢?”谢某想了良久,还是没有搞明白。
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谓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叫作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该丝绸厂以劳动者不工作,年休假期间就不发给工资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本案例中,该丝绸厂以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日薪制,工作一日领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为理由,不支付年休假工资也是不正确的。单从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说,工作一日领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这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矛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办法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它不应当包括《劳动法》中对年休假工资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该丝绸厂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工作便无工资包括法定休假日不工作在内,那么这样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无效条款,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这一约定不能成为不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依据和理由。
我国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规定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均享受这一待遇,这标志着我国国力的增强
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基本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期限,年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时的年休假。补加年休假是每工作满一年的年加休假。年休假要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休假时间。带薪年休假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人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制定的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尚未出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企业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可以继续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也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实例]
黎某和妻子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俩人被分回到原籍杭州,共同在当地的某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1997年,北京的某外商独资公司向黎某发来邀请函,高薪聘请黎某到该公司工作。黎某征得妻子同意后,只身一人来到了北京,与外资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了该公司的总工程师。工作了一年多,也没回家探望过妻子。
今年春节前夕,黎某到公司总经理:“我想回杭州和妻子一起过春节,顺便把今年的探亲假休完后,再回来上班。”“探亲假?什么探亲假?咱们是外资公司,没有国有企业中那些乱七八糟的这假、那假。本公司只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所以本公司内没有探亲假。”黎某看到总经理态度非常坚决,也没敢再继续要求。打算回杭州休完7天春节乔任梁遗照胳膊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