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如何规定员⼯请病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我国中对于员⼯的是有详细的规定的,在⼯作期间,会和⽤⼈单位,签订的时间⼀般都是⼏年⼏⼗年的,不可能说在这个期间都不会⽣病的,那么⽣病就需要请病假。关于如何规定员⼯请病假?
如何规定员⼯请病假
怎样申请大病救助1、劳动法规定
职⼯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除《劳动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请长病假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
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福利。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短期病假的⼯资计算基数
根据《市企业⼯资⽀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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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三)⽤⼈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病假⼯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资标准(现⾏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连续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病假⼯资(⼜称疾病休假⼯资)是按照连续分别确定的:
(1)连续⼯龄不满两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60%;
(2)连续⼯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70%;
(3)连续⼯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80%;
(4)连续⼯龄满六年不满⼋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90%;
(5)连续⼯龄满⼋年及⼋年以上者,病假⼯资为本⼈⼯资的100%。
2、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病假⼯资(⼜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龄不满⼀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资的40%;
(2)连续⼯龄满⼀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资的50%;
(3)连续⼯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资的60%。荆慕瑶
上述提及的“本⼈⼯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资⽀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资的计算基数。
4、病假⼯资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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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资=病假⼯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资=病假⼯资的计算基数÷当⽉计薪⽇×相应的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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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因⼯负伤休假⽇数应按实际休假⽇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节假⽇的应予剔除。⽽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作⽇加法定休假⽇,例如⼩冯单位的制度⼯作⽇是每周⼯作5天休息2天,6⽉份单位制度⼯作⽇是20天,如果是5⽉份就得加上“五⼀”3天法定休假⽇,⽽不是统⼀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平均⼯作天数。
如何规定员⼯请病假,⾸先对于病假的天数,也是有⼀定的规定的,并不是⼀⽣病就请假就可以批准的,如果再次之前已经申请很多次了,那么要看是否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天数,超过的就不允许申请了,⽽且在请假期间,⽤⼈单位要⽀付与平时⼀样标准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