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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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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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6月30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qq伤感网名大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与管理,保障河湖防洪、排涝和供水功能,改善水生态与水环境,发挥河湖综合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与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黑池、柳池等河湖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热门软件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优先保障防汛排涝功能,同时保护水体水面、岸线景观绿化、湿地、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水系格局及沿岸特建筑物、构筑物、历史遗迹等开封城乡历史文化元素。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与管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与管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实行河湖长制,建立河湖长组织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的河湖保护与管理机制。
  各级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恢复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协调落实同级河湖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任务;各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文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与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提高河湖保护与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河湖保护意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河湖保护的举报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河湖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保护与治理并重、兴利与除害结合,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恢复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水文化传承,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发挥河湖综合效益。
早上好每天祝福语  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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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岸线空间管控与利用,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的活动,河湖治理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各类涉及河湖的专业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河湖保护名录是实施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编制河湖保护名录。编制全市河湖保护名录应当征求县(区)人民政府意见。河湖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
  公布的河湖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河湖名称、河道起止点及长度、湖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黄河故道、广济河、州桥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河道以及桥、闸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水文化专项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