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段发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立冬吃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纪和张静郑飞 
【审理法官】耿纪和张静郑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段发朝 
【当事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段发朝 
【当事人-个人】段发朝 
【当事人-公司】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琦 
【代理律所】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蒋昌建妻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詹子晴【原告】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段发朝 
本院观点】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以无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51:29 
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段发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107号
怎么网上订火车票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凯迪拉克大街某某。
演员白微     法定代表人: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发朝。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发朝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以无上诉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十堰市华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郑爽张翰疑似复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耿纪和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郑 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 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