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君山银针∙【公布日期】
∙【分 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万慧达高级合伙人 黄 晖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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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对牛弹琴的意思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
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此外,新法将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限期改正”的处理程序,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第四十九条)。最后,新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3年内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不给予赔偿。
二、规范商标注册实体条件
——细化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新法从权利人的角度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 新法明确了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程序,特别强调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十四条)。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四条),违反者处10万元(第五十三条)。
——扩大商标注册范围
新法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等标志可以注册的规定(第八条),相应增加了中国国歌、军歌不得注册的规定(第十条)。
——明确显著性要求
新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增加了“其他”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注册的要求,使通用名称和叙述性标志成为缺乏显著性的特例,逻辑更加严谨。同时,对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新法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撤销(第四十九条)。此外,新
法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第五十九条)。
三、优化商标注册程序
——优化申请程序
章子怡美国待产 新法优化了商标申请的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允许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即“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但修正和说明的具体范围和形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调整异议程序
新法将相对理由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绝对理由的异议主体仍然是“任何人”(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外国人永久居留新条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即使异议被商标局认定成立的,如果商评委改判,商标也会立即注册,异议人只能同样去寻求无效宣告程序的救济(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新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样就明确了异议不成立而注册的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以及可以得到赔偿的时间标准。
——调整续展程序
新法允许期满前12个月而不是之前的6个月即可进行续展,使商标注册人有了更大的自由度(第四十条)。
临沂二手车市场 ——调整无效及撤销程序
新法这次区分无效和撤销程序,分别规定发起程序和决定效力。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修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第五十五条)。
——明确各类决定生效条件
新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驳回申请决定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决定及撤销决定的生效条件,即只有在当事人不申请复审或不去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这些决定才生效,从而厘清了现行法生效时间不够明确的问题。
——明确转让条件
新法吸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第四十二条),转让条件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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