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5]7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大动物之王【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5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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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各类商标使用管理,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推进实施全市商标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及《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内已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第三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第四条 陈锦鸿个人资料  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杨汉娜(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市工商局对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提交自治区工商局进行再审,再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商标局,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无异议后在6
月内作出认定。
第六条   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对涉嫌商标侵权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第七条   著名商标是指在自治区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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