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桂娟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摘要]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异化严重。其原因是商标主管机构集中宣传的促进,地方政府政绩和考核压力的推
[关键词]驰名商标;异化;治理[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1-11-08
[作者简介]尹桂娟(1979-),女,黑龙江巴彦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驰名商标异化的界定
“异化”一词源于拉丁文alienatio(异化、外化、一物交给别人占有、脱离)和alienare(转化、异化、分离己有的力量统治和让别人支配)。根据《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的解释,异化是指某物是通过自己的活动而与本来拥有它的某种曾经属于它的他物相分离,以至于这个他物成为自足的,并与本来拥有它的某物相对立的一种状态。而王欢在《产品异化现象及其解决对策的研究》中采用的是汉语对“异化”的解释即偏离正常、走向对立的趋势和结果。异化一词在法学上并没有什么重要的地位,但在哲学上却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天师鬼禄异化作为广泛使用的语词,在社会各个学科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得到运用。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对立面,这种对立面作为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存在,并转过来反对或支配事物本身这样的现象可以称为异化;而那些仅仅是偏离了最初的原因和目标的现象也被称为异化。
笔者对异化的理解是,事物偏离其本质或目标的意义上的理解和使用。
驰名商标异化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认定目的的异化。是指一些企业在追求驰名商标认定时所,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争议,而是通过这个可以获得荣誉称号、广告宣传资源、物质奖励、政策优惠还有从中心理因素原因等等。这种异化主要错误是对驰名商标的错误认知上,这种对知名商标的理解完全背离了立法的本意。二是认定途径的异化。是指一些企业在驰名商标认定上通过策略选择,或比较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途径,并且有策略的选择和制造相对当事人(也就是虚拟诉讼)的商标纠纷案件,有的是单方面的,有的则是合谋的弄虚作假,“人为”的创造条件,以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达到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结果。这种异化的错误之处是单方面认为把驰名商标认定视为解决法律争议的目的,而不是解决法律争议的手段。比如在“康中国特警电影
王”驰名商标案就是很明显的例子。三是结果利用的异化。
是指一些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并没有遵循个案有效的原则,而是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的资本,并广泛运用于广告宣传等法律保护意义之外的领域。这种异化的错误之处在于企业并不是把认定驰名商标是对侵权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是更多的注重于驰名商标被认定后的广告宣传。例如在2008年“俏江南”在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其新闻发布稿中提到“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商标标志,是我国品牌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现在无论是我们走在街上还是在家打开电视机,我们会经常看到“中国驰名商标”
的声音或字样。此时,“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企业品牌荣誉的标志。
二、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
驰名商标异化现象严重,引起新闻媒体和众多学者的关注。近些年来,学术界进行了一些研究,主要是从在法学研究的角度进行审视,限于知识产权范围内。企业在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广告上常用虚假夸大之词,欺骗消费者以达到促销其商品的目的。此时的“驰名商标”演变成企业的一种营销工具。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的是双重认定模式,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行政认定时间较长一般的一年半的时间,与行政认定相比司法认定一般可用半年就可以。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因此,很大一部分企业走司法认定这一有效捷径。与此同时,企业为了能将其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有不少的企业以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目的,最著名的就是“康王”驰名商标案。对于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有不少学者进行了阐述,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
1.商标主管机构集中宣传的促进。国家工商总局在《2010年中国商标战略年报》中公布的商标局在商标管理
第2012年第1期(总第389期)
商业经济
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SHANGYE JINGJI
No.1,2012Total No.389
[文章编号]1009-6043
四川省旅游(2012)01-0076-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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