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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第八星∙【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h2k农村贷款∙【公布日期】2009.01.12
∙【分 类】其他
正文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8年8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陈浩南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金启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加快我省品牌战略的实施,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商标不仅是各类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且是商品信誉、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乃至企业形象的象征。为了加强商标管理,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明确规定,要“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从我省情况来看,截止2007年底,全省累计注册商标4万件,占全国总数300万件的1.3%;驰名商标22件,占全国总数1234件的1.8%;自1997
年开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共认定著名商标699件,占全国著名商标总数18121件的3.9%。我省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全国所占份额都比较小,与我省经济发展很不相称。因此,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有必要在加强注册商标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我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注册商标的发展,提高名优产品商标知名度,而且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和支柱企业发展,形成安徽强势品牌,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为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依法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帮助著名商标企业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有利于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著名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优良的商品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是驰名商标的预备队,因此,受到的违法侵权甚于普通注册商标。从我省近年来打假情况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是违法分子侵权的主要目标,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日趋严重,极大地损害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信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商标法》只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未作规定。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为著名商标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镜。
三是有利于促进我省驰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著名商标是创立驰名商标的基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因此,创立我省著名商标制度,可以为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创造良好的基础。据了解,浙江、湖北、山东、四川、河北、甘肃、天津等省、市均已制定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依法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促进我省驰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意见,召开了由立法咨询员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和由企业代表、基层商标管理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2008年7月3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起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等行政法规。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等法规性文件。
此外,借鉴了湖北、甘肃、浙江、四川、山东、天津等省、市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著名商标的界定
著名商标凝聚了商标注册人在技术、管理、营销中的智力创造,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依法界定著名商标,是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基础。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实际,并借鉴外省市通行做法,《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
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条例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著名商标认定条件。为方便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条例(草案)》对著名商标认定条件作了规定,即申请人为商标注册人,并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第五条)二是明确了著名商标申报程序。即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至第九条)三是明确了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程序。即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省著名商标评
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评审、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四是明确了著名商标的有效期。目前,外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大多数为3年、4年,也有5年。我省已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4年,为保持其连续性,《条例(草案)》规定,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期满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著名商标认定。(第十三条)五是对著名商标认定费用作了规定。即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蚂蚁森林能量 (三)关于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著名商标比一般注册商标具有更高的商业信誉和商业价值。为推动我省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著名商标,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必要依法采取引导、扶持和服务等措施,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以及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十六条)二是加大保护力度。在著名商标的保护上,除遵循《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外,《条例(草案)》又作了一些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了相应的服务措施。著名商标注册人参加企业年检时,实行免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四是建立健全著名商标维权机制。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及时向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加强对著名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保护。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五是建立健全著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等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著名商标认定。(第二十六条)
艾梦萌近况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条例》出台后能够得到贯彻落实,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设定法律责任。设定原则:一是不重复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没有重复规定。二是从实际出发。对创设的行为规范,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三是权责一致。为了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著名商标认定和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原则,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及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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