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民法院
⽂号:法释〔2009〕3号
颁布⽇期:2009-04-23
执⾏⽇期:2009-05-01
时效性:现⾏有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3号
(2009年4⽉2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刘嘉玲当年遇到什么事第⼀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郑秀文演过的电影
漫威实力排名官方(⼀)以违反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推荐好的睫毛膏(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的成⽴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不成⽴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商
务,⾜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四条第⼀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当事⼈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发⽣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使⽤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该商标的持续使⽤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式、持续时间、程度、资⾦投⼊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的时间、范围、⽅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时间长短、⾏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地进⾏审查。
第六条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为发⽣前,曾被⼈民法院或者⾏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规则。
第⼋条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九条⾜以使相关公众对使⽤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误认,或者⾜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三
夏梦是今年艺考黑马条第⼆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条原告请求禁⽌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该驰名商标在使⽤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条被告使⽤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被告使⽤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持:
(⼀)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五条第⼀款规定的请求宣告⽆效期限的;
公务员考试都考什么科目和内容(⼆)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第⼗⼆条当事⼈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或者注册情形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判决主⽂;以调解⽅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四条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备注:
最近更新: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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