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个体户工商注册流程(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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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原则上设区市年度定量检测800批次以上,县级年度定量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20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五一劳动节手抄报内容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狭盗飞车的秘籍
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3、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理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6、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宣传、培训、指导。
7、农产品生产者、企业、农业合作及其它经济组织。
8、例行监测: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检查、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单位。
9、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分析(专家论证)。
10、监测经果与化验报告。
11、报省、市、县有关部门及领导。张柏芝现任老公的照片
12、受理举报、取证、采样、投入品、生产记录、农产品包装、标识。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大如天,是直接关系 到广大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
3、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几进入苍松农贸市场的食品,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对没 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产品要主动苍松农贸市场检验检测中心送检,并配合抽样检测。
4、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购销台帐。购销台帐应记录 供货方、采购方的名称、地址、数量、质量、流向、时间并签名。填写必须清楚、规范、不缺项并妥善保管。
5、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经检验不合格产品,并主支配合有关部门查封、扣押、 销毁、追溯。
6、 销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造成危害的'依法处理。
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 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
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 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 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 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 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 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 市场开办者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 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二、信息公布制度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 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如何查中考分数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 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6 个月。
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用农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销售者应 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 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 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 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 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 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 售或者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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