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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1.01.09
∙【字 号】渝劳社办发[2001]7号
∙【施行日期】2001.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执行过程中,我局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行业统筹在渝参保企业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应在什么地方续保?
答:按渝劳社办发〔2000〕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保。
二、《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凡经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原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答: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2000年6月30日前原已纳入统筹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200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企业支付。
四、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代账公司成立条件 答: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应从兼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养老
保险费的补缴,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补缴计划执行,逾期未缴的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比例按该国有企业及职工个人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兼并时所确定的职工工资收入确定,并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凡未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因组织安排或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此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到乡镇企业工作前符合国家规定计 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五、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1993年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否从1993年3月起补缴?
答:根据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凡1993年3月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其首次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朴宝英资料
六、2000年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补缴了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按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对待?
答: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精神,此类人员涉及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养老金的计算,可视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对待。
七、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如何处理?
答: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的规定,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户口仍属农业人口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农村户口或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户口而雇工是城镇户口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答:凡是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或雇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并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九、个体工商户户口和营业执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在哪一个地方参保?
奥兰多布鲁姆老婆 答:应统一在户口所在地参保。
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本市内由企业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或企业成建制或部分成建制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时,转入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转入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同时,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个人帐户封存期间职工死亡的,应将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一、对重复投保人员缴费基数合并的上限如何掌握?
答: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以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上限,1998年1月起,统一以300%为上限。
十二、企业发生分离时,原欠费如何处理?
边伯贤姜涩琪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欠费能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应如实分解落实到人头;对不能
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可按企业分离时人均欠费额进行划分。分离企业各方认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分户手续。
十三、未参保企业破产、关闭后,其原企业职工可否参保?如何参保?
答:职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按自谋职业人员的办法参保。其按规定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施个人缴费后原则上可以补缴,补缴的标准按渝劳社办发〔20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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