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案例一: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2年8月被某公司录取,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刘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王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王某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3年8月,公司在合同终止决定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王某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某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王某缴费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其要求,王某于是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劳动监察机构通过调取王某两年来的工资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资料,确定王某举报内容属实,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为王某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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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
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本案中,公司与王某双方都依法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事人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因不符规定而无效;公司缴费基数统计中未列入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而这几部分均属于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公司应当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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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社会保险费须依法足额缴纳违法约定无效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苏州一家制衣设备公司聘请了驾驶员刘某。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合同约定,如刘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仅为刘某缴纳了2003年4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525.36元。2003年6月,刘某因和公司发生矛盾而辞职。刘某才发现公司未为自己缴纳2002
年10月至2003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不久,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向社会保障机构为刘某缴纳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3152.16元,并为刘某办妥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如被告擅自离聘,应负担甲方损失费9000元及养老保险金。2003年7月24日,原告安排被告将200只礼品烟灰缸拉回了家,致使价值1000元的烟灰缸没有发挥作用。事后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即提出辞职,导致原告不得不高薪急聘驾驶员,造成很大损失。而被告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反而提请劳动仲裁,要原告为其补缴9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并被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可。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诉请法院撤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刘某补缴养老保险金”的仲裁裁决书,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的养老保险金525.36元。审理期间,原告自知难以胜诉,向法院提出撤诉。因该公司迟迟未履行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部门的努力下,制衣设备公司终于按裁决书要求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并为申请执行人刘某办妥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擅自离职,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这一约定的实质,是用人单位想逃避法律规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足额支付,所以,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
规,因而约定是无效的,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员工违约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另行提出赔偿之诉。
案例三: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不适用劳动法
战老先生退休后,被某房地产公司聘为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但对医疗、保险等问题没有约定。后公司作出辞退战老先生的决定。战老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付自己经济补偿金,并为自己补交各种保险费用,被驳回。为此,战老先生起诉至门头沟区法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战老先生退休后,进入房地产公司工作,属于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应适用上述法律。公司与他的书面协议中,应当就各项事宜加以规定。而本案中,双方的书面协议对保险、医疗等问题没有约定,所以,法院难以支持战老先生关于要求公司补交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辞退战老
先生,属于双方提前解除聘用协议。这种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即战老先生不能依照劳动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驳回了战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临时工亦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二生肖歇后语【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百货公司。
曹某某原属农村自理口粮户籍,1996年后成为城镇居民户口。1985年2月,曹某某作为临时工到某百货公司工作。同年7月5日,某百货公司与所在县某乡劳动服务所签订临时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服务所输送曹某某到某百货公司从事临时劳动,工作期限为1985年7月1日至1985年9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曹某某仍作为临时工在某百货公司工作。1992年及1993年,某百货公司每季度与某乡劳动服务所签订临时工合同一次,曹某某继续作为劳动服务所输送人员从事临时劳动。1994年起至1997年9月,某百货公司直接与曹某某签订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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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合同就曹某某工作性质、期限及工资待遇等作了约定。1997年10月起,曹某某继续在某百货公司工作,该百货公司未再与曹某某签订任何合同。同年12月23日,某百货公司口头辞退曹某某。1998年2月,某百货公司补偿给曹某某人民币4550元。之后,曹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某百货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裁决:曹某某与某百货公司在 1996年8月前凡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是临时工,未经批准的是费用工;1996年8月以后,双方间是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关系,1997年10月1日至12月23日双方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曹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但未获支持。嗣后,曹某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补建其个人养老帐户,从1993年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理年终总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百货公司为曹某某补建养老保险帐户;补交1996年5月2日至1997年12月23日期间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曹某某也按规定缴纳。
曹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在1985年起即在某百货公司工作,要求某百货公司从1993年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百货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诉称,曹某某是自理口粮户、临时工,其是否可补建养老保险帐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1997年10月以后,曹教师节的贺卡图片
某某到某百货公司工作,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更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做法不妥。特别在1996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废止了《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后,某百货公司仍继续将曹某某作为临时工招用,显然不当。1996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废止了《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后,规定临时用工也应办理养老保险,且1996年后曹某某成为城镇居民。该公司未为曹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金,侵犯了曹某某的权利。曹某某的养老保险金应从1996年5月起缴纳。据此判决:某百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曹某某补建养老保险帐户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曹某某自1996年5月至1997年12月止的养老保险金单位应缴部分2577.6元、医疗保险金单位应缴部分497.6元;曹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自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