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冰冰的女儿白晓燕【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18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李炜苏醒打架【审理法官】李保利何某某秦天鹏
【审理法官】李保利何某某秦天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冷春前;项城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冷春前项城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冷春前
【当事人-公司】项城市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建领
【代理律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冷春前
【被告】项城市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一、关于冷春前主张补发自2011年12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执行既判力
【指导案例标记】0 梦见哭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冷春前主张补发自2011年12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预决力和既判力。根据已生效的项城市人民法院(2011)项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最低生活费应计算至退休之日。冷春前2008年11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生效民事判决也将其最低生活费计算到退休之日。2011年12月后,冷春前已超过退休年龄,其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自2011年12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审未支持该诉讼
请求并无不当。 二、冷春前要求补交1987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冷春前2008年11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豫政办【2000】35号文件,对如何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依据。人社部【2009】37号文件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了重申,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文件也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仍然存劳动关系的依据。故,冷春前认为其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的劳动合同一直存续。该理由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冷春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50:18
顺风快递单号查询SF【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朱文明等65人(包括冷春前)在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从事农民技术员即“烟师"工作,1998年5月,项城市烟草专卖局因精减人员朱文明等65人清退,朱文明等65人不服,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引起劳动争议纠纷,朱文明等65人于2011年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朱文明等65人、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为朱文明等65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托管费(从参加工作至今);3.判令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朱文明等65人工资(从参加工作至今,以同工同酬工资标准,减去已发部分);4.判令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最低生活保障(从1998年7月至今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5.判令项城市烟草专卖局支付不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2013年12月9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项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朱文明等65人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朱文明等65人工资差额每人4040元;三.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朱文明等65人最低生活费(其中冷春前38590元);四.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赔偿朱文明等65人每人1010元;五.朱文明等65人已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冷春前领取3120元)从此次所得款中予以扣减;六.驳回朱文明等6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朱文明等65人对该判决不服,提
起上诉。2015年11月1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周民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项城市人民法院(2011)项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冷春前的判项。判决生效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予以履行。2018年9月10日,冷春前向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为冷春前开立社保账户,并补缴198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补发最低生活费。2019年12月9日,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项劳人案字【2018】0105--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申请事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所提各项诉求应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冷春前对该裁决不服,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为冷春前补交1987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滞纳金、补发冷春前最低生活费(从2011年12月至今)。
石家庄 必游景点【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冷春前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交198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滞纳金,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冷春前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自2011年12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冷春前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交198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
滞纳金,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交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当依法采用行政强制征缴的方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项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冷春前提出的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已明确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冷春前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交198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关于“冷春前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自2011年12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项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冷春前请求的最低生活费,已经予以支持计算至其退休之日由项城市烟草专卖局支付其38590元,且项城市烟草专卖局已经履行完毕。而冷春前于2011年12月已经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其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自2011年12月至今的最低生活费,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冷春前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交198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滞纳金,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冷春前于2011年12月已经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项城市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且项城市烟草专卖局已经按照生效民事判决履行了支付冷春前至退休之日的最低生活费38590元,其请求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补发自2011年12月至今的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冷春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冷春前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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