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在工程竣工后未依法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继续存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因此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在房屋竣工后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观点一: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贴库案例:(2007)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要旨
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例:(2015)浙民申字第2258号
邮政储蓄银行贷款裁判要旨
即使蒋雪峰基于《房屋租赁协议书》和占有事实享有租赁权,该权利也不能对抗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本案所涉在建工程车间五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早于蒋雪峰与福地公司2013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蒋雪峰主张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已经登记的
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本案中,工商银行绍兴袍江支行虽未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房屋登记办法》是部门规章中的管理性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转登记不影响原有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
观点二: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属于一种预告登记的性质,其并不意味着建筑物建成后,抵押权人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自动享有抵押权,所以,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案例:(2016)辽01民再42号
裁判要旨
关于侯某某要求某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本兮微博马思纯鹿晗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且不动产的权属应以不动产的权属登记证明来确定,由于在建工程的特点,即没有产权证,所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属于一种预告登记的性质,其并不意味着建筑物建成后,抵押权人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自动享有抵押权,所以,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