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登记、核对户口资料,准确录入并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对重错号进行查纠;受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和补领;对不符合制证要求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准、处理;核验、登记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交回、收回和待发放的证件进行管理;依法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管理、核查、查验。 (二)工作规程 1、办证宣传。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辖区内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告知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核对。对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发现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可当场变更、更正的,应当场变更、更正后受理;不能当场变更、更正的,告知居民提供变更、更正手续,经审核批准变更、更正后受理。变更、更正项目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完整记载。 3、人像采集。对符合申领、换领、补领条件且户口登记无误的居民,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GA461—2004)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人像采集,并将采集到的人像信息提交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存储在微机内指定的文件夹、数据库中,确保人像信息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 相片应为彩正面免冠头像,白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无高光、亮斑。被采集人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上衣、戴深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动员居民予以整理。照片大小应控制在16-20KB范围内,超过30KB的要重新采集。对采集的数字相片,应由被采集人当场浏览并确认,有条件的可增加显示器,以方便被采集人随时调整坐姿、神态。 4、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项的填报与审核。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打印之前,应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进行逐项审核,确保数据项符合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的相关要求(GA214.3-2004、GA214.4-2004、GA214.5-2004、GA214.6-2004、GA214.7-2004、GA214.8-2004)。重点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1)数据项填写完整、准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有效期起始和截至日期、照片、住址、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受理号、受理人、申领原因、制证类型、领证方式等数据项必须完整、准确,不能为空; (2)所有数据项必须连贯,不能出现空字符、非法字符;江西旅游攻略 (3)字符长度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其中街路巷、门(楼)牌号、门(楼)详址的总字符不得超过66个字符(33个汉字); (4)冷僻字处理。对于冷僻字应按照GB1300的标准和公安部下发的“方正—人口信息”输入法进行录入,不得使用自编代码和组合字体。有超出现有字库范围冷僻字的,暂缓受理二代证,并及时汇总上报; (5)出生日期、受理时间、有效起止日期、受理号中的年月日字段(第10-17位)等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 (6)申领原因。按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代码》(GA214.5-2004)的规定填写。其中: ●在申领之日未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申请领取)填写; ●年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12(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填写。考虑到60-90天的法定制证周期,在年满16周岁前90天内申领的,可按照代码12(年满十六周岁申请领取)填写,也可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申请领取)填写; ●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无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到期或丢失,均按照代码21(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的,按照代码22(证件有效期满换领)填写;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到期的,无论换领时是否年满16周岁,均按照代码22(证件有效期满换领)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姓名变更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23(姓名变更换领)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民族、有效期起止日期、照片、住址、签发机关等项目错误需要换领的,按照代码25(登记项目错误换发)填写。因性别填写错误,但公民身份号码正确的,按照代码25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年龄变更、性别变更、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需要变更公民身份号码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领)、12(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21片寄凉太追以家人之名(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如果同时存在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或其他登记项目变更的,应按照上述的公民身份号码变更选择申领原因(代码11、12、21),不得填报姓名变更换领、登记项目错误换发、其他原因换领(换发)等; ●从外省、市移居本省户口,从未在本省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领)、12(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21(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本省内户口移居、公民要求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或其他原因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29(其他原因换领)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使用、存放不当造成证件损坏需换领的,按照代码24(证件损坏换领)填写; ●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的,按照代码41(证件丢失补领)填写。 ●对于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的,分别按照代码13、14、15填写。 ●10(申请领取)、20(申请换领)、40(申请补领)三个代码属于类别码,不得在提交的申领原因中选择填写。 (关于妈妈的句子唯美7)制证类型。按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6部分(GA214.6-2004)的规定填写。共有“普通证件”(代码1)、“加快证件”(代码2)、“其他”(代码3)三个选填项。其中:代码2(加快证件),待省发改委出台收费标准后,按照省厅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填写该代码。正常受理、制作的证件按照代码1 (普通证件)填写。 (8)领证方式。按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7部分(GA214.7-2004)的规定填写。共有“受理机关领取”(代码10)、“指定地点领取”(代码20)、“邮寄”(代码30)、“快递”(代码40)、“其他”(代码90)五个选填项。其中:由派出所领取并向众发放证件的,无论派出所采用何种方式向众发证,均按照代码10(受理机关领取)填写。采用省厅直接向众发放证件或其他方式发放证件的,按照省厅的有关规定、通知要求填写。 5、《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填写。制证信息审核无误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申领人核实认可并签名。同时,由户籍民警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加盖户口专用章,剪下《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给申领人作为领证依据,并留存《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6、收取工本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并按规定发给申请人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收取工本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所收取的工本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严禁坐支、挪用。 7、不合格信息处理。每日登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不合格证件”模块,查询上级回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属于文字信息错误、申领原因错误、项目逻辑错误、制证信息不全等,不需要居民办理相关变更正更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更正工作并重新提交制证信息;属于照片质量不合格、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以及其他需要申办人办理相关变更、更正手续的,应在3曲裾深衣日内通知申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正更,并及时提交制证信息。其中:以“重复上报或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原因回馈的,要登录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核查二代证信息,属于重复上报制证信息的,不再提交制证信息;属于申领原因错误或其他项目错误的,按规定程序变更正后提交。 处理之后的制证信息,要生成新的受理号,不得以处理前的受理号提交。 8、制证信息的注销处理。已经制发二代证或已经提交制证信息,发现因制证信息错误或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应废止该居民身份证或制证信息的,按照省厅治安总队2006年6月下发的《关于已申领二代证人员变更公民身份号码问题的通知》要求,及时填报《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表》,逐级汇总上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在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作废证件或制证信息进行注销处理。 9、证件发放。派出所要建立证件领取和发放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每个证件领取(收到)、发放时间以及领证人姓名等内容。 派出所在领取或接到成品证件后,要逐张检查收到的证件并做好登记,发现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失败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要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并做好相关记录。检查发现视读或机读信息错误的证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提交正确的制证信息。 对检验合格的证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件。证件发放时,由领证人当场核对居民身份证视读、机读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 因证件分发错误,领取(收到)非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县(市)公安局(分局)。 对换领证件的,同时收回其原居民身份证并作剪角处理,做好登记,定期统一上交县(市)公安局(分局)集中销毁。 10、《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试样)的通知》中“填表说明”的要求,确保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作为身份证管理的基础资料,定期归整,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县(市)公安局(分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负责本地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核查、查验工作。指导、监督本地派出所依法受理、发放居民身份证;对派出所受理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并上报省辖市公安局;指导、督促派出所及时处理不合格信息;对领取或接收的成品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发到派出所;对派出所收缴的无效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和销毁;组织、指导派出所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和重错号查纠工作。 (二)工作规程 1、审核、签发制证信息。各分、县(市)局自收到派出所提交的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确保制证信息完整、规范。对省厅、市局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要督促派出所及时处理。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界定。依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8部分(GA214.8-2004)规定,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生成。 (1)居民身份证有效起始日期:指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 (2)居民身份证有效截止日期: ①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5年。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9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09.3.27 ②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81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14.3.27 ③年满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年。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24.3.27 ④年满46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长期。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5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限期限应为:2004.3.27—长期 (3)特殊日期的确定: ①公民出生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周岁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满周岁。 ②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有效期限截止日期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准。 3、证件的领取和分发。建立证件领取和分发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证件领取和发放工作情况。领取(收到)证件时,要对所领取的证件进行清点,详细记录领取(收到)证件的时间、数量等内容。在领取(收到)证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分拣,并发送到派出所。 发现因分发错误、领取到非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在证件检验中发现、上交的不合格证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认真清点派出所上交的作废居民身份证,并做好登记,定期统一销毁。 三、省辖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组织、指导本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核查、查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签发居民身份证,对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制证信息质量进行检验或抽查检验,并上报省公安厅;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分发(送)到县级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各县级公安机关按时完成不合格制证信息的处理;组织、指导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和重错号查纠工作。 (二)工作规程 1、制证信息的检验和打包上传。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自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信息抽检,并打包上传到省厅指定的数据交换平台,抽检率不低于三分之一。数据包以县(市、分)局为单位提取,每个数据包的制证信息不超过80人,数据包格式应符合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4部分(GA214.14-2004)的要求。 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包提取和上传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打包日期、上传包数和人数。 2、回馈信息的处理。每天查看省厅的制证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对省厅回馈的不合格信息和制证信息,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入库并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3、证件领取和发放。领取(收到)证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分拣、发放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对基层上交的错误分发证件、制作质量不合格证件,应在及时重新分发或上交省厅制证中心。 要建立证件领取和分发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证件领取、分发的时间、数量和相关内容。 四、省厅户政管理部门居民身份证管理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指导全省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查验、核查工作;指导全省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管理,协调解决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负责对各地市上传的制证信息进行检验,将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向地市公安局回馈,向制证中心(所)转发制证信息;负责将制证中心(所)的反馈信息下传给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督技术制证。 (二)工作规程 1、制证信息的接收与核验。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上传的制证信息起,在2日内完成制证信息抽检、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完成向省厅制证中心的转发。 2、回馈信息的接收与发布。自接收制证中心制证信息回馈和质量回馈之日起,2以家人之名主题曲个工作日内在省厅制证信息交换平台上向省辖市公安局发布;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核验出的不合数据,在核验完成的当日在省厅制证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上向省辖市公安局发布。 五、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根据治安(户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制证,承担技术制证工作;建立用于制证流程管理的制证管理系统,对制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制证信息质量进行制证前的检验,将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向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向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制证结果数据;证件分发。 (二)工作规程 1、质量检验。每天从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制证信息交换平台上下载各地上传的制证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检验。对于检验出的不合格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到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制证信息交换平台上。 2、技术制证。通过检验合格的制证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制证和分拣、装箱。完成技术制证的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到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制证信息交换平台。 3、证件分发。自完成技术制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领取,或将证件送达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制证中心建立证件制作和发放工作台账,完善证件的交接手续。 lol凯南出装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