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为省、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我院为城关区、安宁区、永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我院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我院为兰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 [2001]113
陈冠希骂林志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上报的《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立花美凉作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00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兰州市城镇职工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 ( 国发 [1998]44 ) 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 试行 )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八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 含退休人员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除外 ) 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 6 元筹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 含退休人员 ) 分别缴纳 3 元,单位缴费,在职职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中列支,由用人单位在每年 3 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经审核后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全年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应缴部分在发放养老金中直接扣缴。地税部门应及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支付 90 %,职工个人 ( 含退休人员 ) 负担 10 %,超过八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互助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六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用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通知单。参保职工凭大病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用人单位持有关病情资料,费用原始凭据,病历复印件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
    第七条 健康码在哪里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
    第八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天龙八部漕运
    第十条 本办法与《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 试行 ) 同时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4〕 9
电信话费查询号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单位:
    《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甘政发〔1999〕54号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医疗费保险,是指兰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团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第三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互惠互利”的经营原则,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及时赔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的保费定为每人每年60元,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按年分别缴纳30元。由参保单位代扣,并于每年元月15日前一次性缴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单险种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该险种业务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保险年度18万元。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险年度时,其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每一保险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后,再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第八条 大额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九条 大额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时,个人支付一定数额医疗费用后,确因经济困难,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和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先行预付部分期间已发生的属于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剩余费用待终结后赔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终结后15日内凭赔款申请书、出院证、医嘱复印件、诊治单据、医疗收费明细表、结算单据等手续,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被保险人提出申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参保当月为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手续,从其参保下月起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能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对已及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年度内仍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直至本保险年度结束。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本统筹范围内流动,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调出本统筹范围内,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大额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林心如个人简历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分别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和合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和大额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对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率、赔付标准和最高赔付限额等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经投保人核定征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必须及时足额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商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商业保险公司、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之间发生有关大额医疗保险费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实施。市政府原有关城镇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办法、规定不再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