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2023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保障体系
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节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节医疗救助
第四节其他医疗保障
第三章医疗保障基金
第四章医疗保障医药管理
第五章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参保筹资、待遇支付、基金运行、医药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增强公平性和均衡性。
朱虹资料第四条本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相关的具体事务。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科学进行评估论证,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瑾怎么读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诚信规范经营。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医疗保障体系
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乒乓球混双比赛的规则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缴费费率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笔记本最好的牌子第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残疾人的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认定地基本医疗保险。
吴亦凡小G娜聊天截图116张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工会,
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共享下列信息:(一)公民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以及居住证办理等信息;
(二)服刑人员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等信息;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信息;
(四)医疗救助对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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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校学生学籍信息;
(六)其他与医疗保障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