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原综合医疗保险)
参保人手册
一、参保及缴费
(一)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 的8.2%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
(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 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0.2%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缴费部 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0%缴费。
(二)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 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并按月缴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参保人
年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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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 比例
地方补充医 疗保险缴费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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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前具 有本市户籍 且年满18周 岁的
男性未满 60周岁、女 性未满50 周岁的
在本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40% 至300%之间 选择
8%
0.2%
男性满60 周岁、女性 满50周岁 的
在本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40% 至300%之间
11.5%
0.2%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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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 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 金的人员
本市上年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11.5%
0.2%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至四级残疾的本市户籍非 从业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 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 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按其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 中还在用人单位缴费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五)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 2014年1月-12月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退休后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其本人继续可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 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输血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 付90%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
地 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注:个人账户的划入根据参保人缴费比例和年龄不同有所 不同,具体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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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月)
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
不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
费的
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
按11.5%缴交基本医疗 保险费的
按缴费基数的8.05%划入
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8.05%划入
个人账户的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 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 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 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账户 不足支付由其本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 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2)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 费用;
(3)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4)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二)门诊做大型设备检查的大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所 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