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三级安全教育材料
第一节安全生产的目的和意义
 
一、安全生产的目的与意义
    1.安全生产的目的描写人物外貌的段落
    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通过采取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手段,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从而达到保障人民众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安全生产的意义
    (1)安全为了自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但给自己造成伤害,还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生存和健康是人们最根本的需求,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保护人民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是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2)安全为了家庭。我们都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每天上班,家里的亲人总是盼望我们能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但是总有一些人上班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结果是自己受到伤害,也造成家庭的悲剧。
    (3)安全为了企业。伤亡事故不仅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幸,也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抚恤等经济损失,还会影响生产的正常秩序,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者甚至能造成企业停产、破产。现在国家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各单位对安全工作考核越来越严格,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仅要取消责任人评先进的资格,工资和奖金可能都要受到影响。可见安全生产与企业的声誉和发展都有直接的关系。
    (4)安全为了国家。人就是生产力,人工作就要为国家创造财富和价值。人一旦牺牲了,对国家和社会就是一个损失,就是对生产力的破坏。国家培养出一个熟练的工人,要花费很大的物质代价,伤亡事故也要造成巨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工矿商贸企业每年因工伤亡1
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两三千亿元,间接经济损失更是不可计数。工伤事故除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巨大的经济损失外,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全,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因
此,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保护国家和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在思想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的位置上,当安全与生产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决不能违章冒险蛮干。只有坚持“安
全第一”,才能保持生产稳定、持续、顺利进行。如果忽视安全,一味图快走捷径,则很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影响生产甚至停产,即所谓“欲速则不达”,甚至适得其反。
    其次,要端正安全生产的态度,要变消极被动的“要我安全”为
积极主动的“我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主播阿郎    第三,要树立科学的安全观,树立“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观念,积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来防止事故,不得消极被动的承受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灾难。
    第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将安全管理方式变事后管理为事前预防,采取法律、技术、管理、培训、经济等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强化管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要求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矿山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进行安
全生产管理的手段和依据。对职工而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既是对职工的约束,促使职工自觉遵纪守法,同时也是对职工的保护,使职工懂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
一、我国《宪法》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权益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最广大的人民众的利益高于一切。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权益,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方针,也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益。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宪法还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广大劳动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就是尊重和保障最基本的一项
人权。
    二、《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七项基本制度: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③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④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⑤
殷桃与文强床图安全中介服务制度;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三、《矿山安全法》
    自1993年5月1起施行的《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有效防止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
理,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四、《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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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该法涉及劳动保护
与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主要有: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②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规定;特种作
业的上岗要求;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制
度。③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④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五、《职业病防治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六、《工伤保险条例》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亲属,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保
障因工伤亡人员或其亲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
服务。《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与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1.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与缴费及工伤认定的规定
881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以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认定与视同工伤的有关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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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经鉴定患有职业病以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报告。
    (2)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七:有关规程和标准
  我国还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作为对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等。
第三节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享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尽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做到责、权、利、义的统一。
    一、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劳动保护权。职工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接受教育权。职工有权获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8)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