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2021-5含品去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赂褚法律问题研免
王祖贤父亲去世
陈凤芝程潘峰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一直存在着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方式等各种难题。本文立足我国实际,在参考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食品安全公 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必要且可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在违法利润总额基础上适当加倍、成立专 门的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管理惩罚性赔偿金等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分配方式
一、食品安全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自实施以来,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 强食品市场的安全督查,食品安全形势整体呈现稳中 向好趋势。饶是如此,仍有一些违法者为了攫取不法 利益,不惜触犯道德和法律底线,食品安全问题仍面 临挑战,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违 法惩戒力度。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在 实际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数额少、定罪概率低、赔 偿范围窄等现象,使得一些处罚并未真正起扬善抑恶 的作用。有学者在食品药品领域提出过“鼓
励性惩罚”的观点,即一些表象上看的惩罚,本质上并未实现实 质正义,有时甚至产生鼓励违法者的反向效果。0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私益诉讼中计算惩罚性赔偿 时,不是以食品价格的倍数,就是以损失的倍数来计 算惩罚赔偿金,其惩罚数额远不及违法生产经营者 的违法收益。如此处罚,一方面,不仅不利于实现严惩 违法行为人的目标,反而可能变相的“鼓励”违法行为 人和潜在违法人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另一方面,如果受害消费者所花费的时间、金钱与可能获得的赔偿 金之间不成正比,受害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放弃诉讼。可见,私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威慑此种违法活动的效果并不理想。为弥补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对违法 者惩罚力度不足的缺陷,确保食品安全领域经营秩 序,应把惩罚性赔偿归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请求权的 范围。
(二)可行性
首先,惩罚性赔偿同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在功能定 位上一致。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属于消费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需要“遏制”与“惩罚”两大手 段的充分运用,而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并未明 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其赔偿、惩罚与威慑等功能 无从有效发挥。从违法经营者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 可以让其有所畏惧,减少甚至不敢再从事违法生产经 营活动。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对于那些涉及消费 的违法活动进行的处罚与震慑,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 讼当前追求“预防保护与监督”0标的要求。功能定位 方面的契合与补充,证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 罚性赔偿是可行的。®
其次,消协等相关组织主张惩罚性赔偿有法可 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省级以 上的消协对于侵犯广大消费者正当权利的违法活动,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法条表明,符合有关 要求的消协组织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而食品 安全公益诉讼就是特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上述 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是不是允
作者:陈凤芝,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程潘峰,硕士研究生。
①冯博从•‘鼓励性惩罚”到•‘惩罚性赔偿”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杂志》2016年第丨2期,第88-98页。
②张旭东、郑烽:《消费民事公益诉i公中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化适用研究》,《学术探索》2019年第丨丨期,第120-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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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2014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不 符合安全规范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
偿损失外,向生 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 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依 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综上,消费者协 会可以在有关的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后,检察机关或消协组织可采用诉讼信托的方 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虽然立法机关将惩罚性赔偿请求 权赋予了受到伤害的特定公民个体,但是,这并不意 味着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仅由受害的消费者个体享有。可以采用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赋予作为案外人的检 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诉讼实施权,具体形式分为:意定诉讼担当、法定诉讼担当、形式性实体请求权、诉讼 信托四种。其中,前三种赋权模式都要以法律的明确 规定或授权为适用条件。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 释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诉讼信托(在 外观上可能表现为债权让与)可以成为消费者协会或 检察机关用自己名义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 的正当性基础。®尽管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 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但 是该法的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特定受害消费 者将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信托给检察机关或消费者 协会属于鼓励发展的公益信托。我国台湾地区“消费 者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诉讼信托就作出 了相关规定,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受让20人以上消费 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含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后,消费者 保护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的损害赔偿诉 讼,得到的赔付金,扣除有关律师费和诉讼费后,剩下 的交给消费者,并且不能向消费者索取报酬。由此可 见,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做法是切实可 行的。
二、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
(一) 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金主要计算标准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有关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 算标准主要采用“倍数”赔偿标准、“相应性”赔偿标准 与“最低性”赔偿标准。“倍数”赔偿标准,即按照消费 者购买商品价格的倍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相应 性”赔偿标准,即按照与消费者损失相当或相应的金 额来算出惩罚性赔偿金,此处的“相应”,说的是惩罚 性赔偿金的金额理当与违法者的主观状态、导致的实 际伤害结果相称;“最低性”赔偿标准,指依据法条规 定的最低损害数额来确定赔偿金额。上述标准中,只有“倍数”标准切实体现了惩罚性。“倍数”标准于私益 诉讼而言,不仅在法律规定上比较明确,而且在司法 实践中也易于操作。但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而言,此 种标准的适用性则有限。从司法适用上分析,提起诉 讼的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并未实际花费金钱购买 相关食品,他们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作为真正花钱 购买了不合格食品的广大消费者,因存在居住分散、成员众多、流动性大等特点,难以计算被侵权消费者 的消费总额,最终无法依据“倍数”赔偿标准统计惩罚 性赔偿的具体数额。
(二)域外经验及启示
在美国,集团诉讼是开展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一种 主要形式。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在一个案子中法庭可 以把多名受害者对同一个被告主张的诉请进行合并 审理。州检察长、行政机关和消费者个人均有权提
出 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州检察长能够根据 联邦反托拉斯法和各州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提出损 失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针对受害人损失较少、 不到所有受害个体等特殊案件,为了遏制行为人违法 获利的情况,检察长可以单独提出民事制裁金的诉讼 请求。民事制裁金与惩罚性赔偿金在性质上十分接 近。州检察长根据被告的财产状况、违法次数、销售总 额等情况,经自由裁量确定民事制裁金数额。对于行 政机关进行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可以将停止侵害活动 与索要赔偿金的请求一并提出。如果出现了无法计算 损失或者无法到所有受害人的特殊情况,上述机关
③黄忠顺:《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学家>2015年第1期,第1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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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品药品监管
可以主张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收益,并且可以和损害 赔偿请求一起提出。对于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消费者集 团诉讼,在计算赔偿金时则采用分类处理的方式,即对于可统计的所有个体损失,将其受损数额累计相 加;对于不可测算的所有个体损失,法庭可采用估算、推理等方法敲定赔偿总额。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有两点 可借鉴参考:一是可以从销售端切人,统计惩罚性赔 偿金。以这种方法来计算,不仅可以提高计算赔偿金 的速度,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在计算惩罚性赔 偿金时,给予法院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 的完善
在计算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时,应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其一,将违法利润总额作为 参考标准。首先,以违法利润总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 的计算基数,可以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惩戒与 遏制效用完全释放出来。其次,违法利润总额比较明 确且计算起来较方便。最后,违法利润作为惩罚性赔 偿的参考标准也有相关的法律支撑。其二,计算惩罚 部分时,应在违法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加 倍。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违法利润总额为基 数计算惩罚性赔偿,只是否定了其违法行为。为了惩 罚违法经营者,还应让其缴纳超额赔偿金。在计算民 事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时,不仅要保证计算标准 统一,而且要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违 法利润总额的基数上,要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造成损害后果的程度以及财产情况等因素后,最终决 定是否对被告加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及判处多少倍。为避免相同案件判决金额差距过大,可以设定具体的倍 数区间。此外,在法院确定让被告承担损害社会公益 的民事责任后,也可要求违法经营者提供违法生产经 营的有关证据,内容如侵权行为的时间段、该期间的 销售数量等,按照其提供的证据初步计算出违法利润 总额。
家长教师节祝福语大全感动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分配
(一)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分配方法
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分配方法主要有 三种,即取得的赔偿金向国家分配、取得的赔偿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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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的公民分配、取得的赔偿金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
有关机构创建的基金分配。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
方式,私益诉讼原被告双方可以对支付赔偿金的方
式、地点、时间等细节自由协商,且被告可采取直接方
式将赔偿金交给原告,而无需通过其他机构转交以履
行法定义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许多不同之处,
其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方式应更加突出公益特征。
(二)域外经验及启示
美国州检察长提起的消费者集团诉讼,胜诉后由
检察长办公室完成分配工作。若受害的消费者人数过
多,则可以指定有关机构完成分配工作。被指定的机
构一般都是民间专业从事相关业务的组织。主要由联
邦交易委员会等行政机关提起的消费者集团诉讼,胜
诉之后赔偿金的分配工作由该委员会完成。消费者个
人提起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在算出赔偿金额之后,消
费者只有在完成索赔程序后,方可得到赔偿金。美国
的消费者集团诉讼除了直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外,
还存在另外一种维护受害人权益的“类似救济”规则,
即完成损害赔偿金的分配工作之后,剩余的金钱将用
于救济同样受损的“相类似”体。域外经验获得的启
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当很难确定所有受害消费
者人数时,制裁金应优先补偿那些确定的受害消费
者;二是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或者支付给特定组
织,让其开展有关消费者公益活动方式,解决剩余赔
偿金问题,让赔偿金真正服务于消费者,服务于公益
事业。
97拳皇连招(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分 配的完善口香糖粘在衣物上如何弄掉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一般都是将惩罚性赔
偿金上缴国库,这种方式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
在不合理之处。首先,将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很可
能会将民事的性质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混为
一谈。其次,把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会改变它的用
途与功能。最后,将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也给众多
稀饭的做法受害消费者的索赔带来一定问题。综上所述,让符合
条件的基金会来分配赔偿金是更为合理的选择。考虑
到受害消费者的居住场所一般比较分散且惩罚性赔
偿金的申领程序比较专业,可以让提起公益诉讼的检
察机关、消费者协会各自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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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一码一物一码一码到底
陕冷妓”统起陕西疫锖防控的“防火墙”
宋艺光艾全张备战
摘要:2020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多地接连出现进口冷链食品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呈阳性的情况,各地监管部门迅速对进口冷链食品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及排查防控措施。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建 立“陕冷链”追溯系统,实行“首岸賦码、首站赋码、一码通用”管理,将进口冷链食品所涉及的生产、存 储、经营、销售等各环节全部纳入系统,形成人物共控、人物共防的追溯防控系统,在出现问题时,做到 一键查询、迅速定位、人物共追,为疫情防控争取了宝贵时间。
关键词:冷链物流食品安全疫情防控追溯系统
2020年初冬,全国多地接连出现进口冷链食品 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呈阳性的情况,疫情传播呈现 “物传人”的新特征,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按照国务 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立即行动,快速备战,用短短十几 天的时间,建立了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简称 “陕冷链”),并上线试运行,同时与市场监管总局监 管平台对接,并人驻国务院客户端“冷链食品追溯服
支付宝怎么转账作者:宋艺光、艾全、张备战,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务专区”。立足严防死守与科学防控相结合、监管
与服 务相结合的理念和实现“来源可査、去向可追”的目 标,“陕冷链”系统采用“首岸赋码、首站赋码、一码通 用”的模式,做到一批一码、一物一码、一码到底。
“首岸赋码”,即从西安海关进人口岸的进口冷链 食品作为“首岸”,由海关督导进口商对进口冷链食品 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和核酸检测,并对所有进口冷 链食品加赋电子追溯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对从 西安口岸到冷库的运输车辆进行消毒。“首站赋码”,
户来管理。在完成赔偿金的分配工作后,赔偿金如果 还有剩余,剩余的赔偿金则交给有关的公益信托机构 来管理,用来支持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当出现惩罚性赔偿金低于受害消费者申报且获认可 的惩罚性赔偿金总额的情况时,消费者协会、检察机 关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未能通过申领程序获得惩罚性 赔偿金的消费者,可自行向经营者行使惩罚性赔偿请 求权;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补充性惩罚 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过惩 罚性赔偿金之后又被受害消费者或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追索惩罚性赔偿金的,违法经营者可以让作出生 效判决的法院调出登记、审核、发放惩罚性赔偿金的 相关材料,对错误的发放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须撤销有关的发放行为。此外,要做好惩 罚性赔偿金的监督,建立具体针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金的长效监督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民监督。完善侵权举报制度,力求建立一套完 善的、公开的、合理的制度。
责任编辑:张维、杨晓红
④黄忠顺:《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第260-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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