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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点滴
S HUI HAI DIAN DI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因而,它是一个经济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积聚国家财政资金的一种行政手段,又是作用于国民经济的一个经济杠杆。但据史料记载,在我国历史上,税收有过许多名称。在古代,曾经把国家这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叫做贡、助、彻、租、赋、税、调、课等等。在近代,使用范围较广的赋税、租税、捐税等。无论用什么名称,归根结底都具有“税”的性质,都是一种特殊的分配。但是,如果追溯“税”、“赋”、“租”、“捐”的本源,会发现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有着本义上的区别。
“税”字最早见于《春秋》所记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税”由“禾”与“兑”组成。“禾”为谷物,泛指土地出产;“兑”有“送达”的意思。“税”的本义是社会成员以占有土地为基础把一部分农产品缴给国家(后人俗称“皇粮”)是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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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的本义是军赋,指君主或国王向臣属本身征发的军役和军用品。春秋后期,各国对臣属征发的军赋常按田亩计征,使“税”与“赋”渐趋混合,形成“赋税”一词。
“租”的本义是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中国古代存在土地的王室所有制,国王既是社会的代表,又是土地的所有者,常将征“公”地的税称为“租”,如鲁国称“税亩”,秦国称“租禾”,使“租”与“税”融为一体,形成“租税”一词。”
“捐”的本义是自由献纳。捐与不捐,捐多捐少,皆由应捐者自决。清代后期,因财政拮据而大开捐例,使捐成为普遍的、经常的、强制的收入形式,以致“捐”与“税”难以分清,形成“捐税”一词。
“税收”一词出现则更晚。1916年,贾士毅在《民国财政史》一书中首次使用“税收”一词,意为税的收入。现在使用的“税收”一词,含意是广义的,它与“赋税”、“租税”、“捐税”同义。税的收入
适合发朋友圈的奶茶图片则称“税收收入”,简称“税收”。但是,“税收”
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国家税收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反映了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个人需要与全社会共同需要、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的根本利益一致的经济关系;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人民性质。所以,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丁勇岱老婆编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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