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敬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栗娟朱莺沈廉 
【审理法官】保先教育栗娟朱莺沈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樊敬华;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樊敬华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个人】樊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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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施清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清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清远 
【代理律所】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网上订票取票【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樊敬华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本院观点】樊敬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无题阅读答案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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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樊敬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冯巩的妻子是谁
【裁判结果】准许樊敬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6:34:42 
樊敬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2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敬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皖,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清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敬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
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樊敬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上诉费,并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敬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樊敬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栗 娟
审 判 员  朱 莺
审 判 员  沈 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世耀
书 记 员  魏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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