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凤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服装批发市场在哪里【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25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明宇宋丽娜王勇 
【审理法官】邹明宇宋丽娜王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凤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林凤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个人】林凤杰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凤杰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本院观点】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均同意重新鉴定,并同意以鉴定机构所需的材料为鉴定材料,故应发回区院重新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重新鉴定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均同意重新鉴定,并同意以鉴定机构所需的材料为鉴定材料,故应发回区院重新鉴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7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凤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03:14:58 
林凤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25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凤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系沈阳市皇姑区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宁,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该院员工。
王逗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久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凤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7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均同意重新鉴定,并同意以鉴定机构所需的材料为鉴定材料,故应发回区院重新鉴定。
李钰个人资料图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7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凤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演员于明加审判长 邹明宇
审判员 宋丽娜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周杰伦邓丽君隔空对唱书记员 曹雪冰
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邢恩(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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