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代理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等商标事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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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商标代理行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提升商标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行业组织的定位】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
加薪报告腾讯小溢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留侯论第五条【备案管理】为保障委托人利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事项】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事项应当包括:
(一)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罗大佑老婆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及。
第七条【备案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备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验以下材料: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八条【备案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发生变化的;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发生变化的;
(三)商标代理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
(五)商标代理机构的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通知备案变更申请人。
第九条【备案注销】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署业务移转协议。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自妥善办结商标代理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注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通知备案注销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商标代理机构逾期未提出备案注销申请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律师事务所的备案注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条【备案信息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变更备案信息和注销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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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管理原则】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审查】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接受与本机构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委托。
第十三条【基本义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相应建议。委托人不接受建议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制作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
定情形的,
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基本事项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平台突出位置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备案情况、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
第十五条【委托合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要求】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业务档案】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