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关于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及处理
作者:吴云燕日期:2016/7/12来源: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点击:7290
公款旅游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影响了党、干关系,滋长了享乐主义,诱发了腐败问题。今天,我主要就公款旅游的违纪构成、表现、认定、定性及处理等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谨以此抛砖引玉。
一、公款旅游的构成要件
公款旅游一般有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
公款国内旅游,是指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
公款出国(境)旅游,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分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进行统计,二者都是近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较突出的典型问题。
2016以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5055起,2095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745人。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885起,1517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65人;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80起,111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全省2016年以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10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7人。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0起,14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公款出国(境)旅游,目前全省还没有查处的。十八大以来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63起,295人受到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人。其中,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起,占1.2%,2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本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规范,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具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党政机关职权的廉洁性及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了党和国家及集体、人民的利益,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即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仍然实施该行为。
二、公款旅游的表现及成因
(一)公款旅游的主要表现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款旅游一直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旅游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仍有个别领导干部搞“变通”“变异”“变装”,顶风违纪。从各地查处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和特点。
一是“福利”游。把公款旅游当作职工福利,抓紧时间,瞄准机会潇洒一番。
案例1,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党委书记俞丽娥组织公款旅游问题。经板桥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镇妇联组织全镇中层以上领导、全镇妇女干部职工56人及村委会妇女主任19
人共75人,由俞丽娥带队到四川宜宾竹海游玩。中层以上干部及妇女干部职工由镇政府每人补助500元,共补助26377元,村委会妇女主任的费用由各村委会自行解决。俞丽娥作为板桥镇党委主要领导,顶风违纪带领职工公款旅游,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俞丽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每人补助的500元现金全部退交镇财政。
案例2,文山州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新平坝社区原党委书记王建勇公款旅游问题。王建勇未经请示,使用社区征地补助款,组织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及家属58人分别到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安
徽等华东五省市旅游,共计支付公款113210元;多次挪用公路建设项目补偿款累计187900.35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公款旅游违纪款全部收回退还集体账户。
案例3,大理州宾川县力角初级中学校长杨志能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5月29日,杨志能没有经过力角中心校领导同意,私自组织力角初级中学领导、初三年级班主任和部分家属共计28人,于2015年5月30日上午,开着6辆私家车到大理、洱源、下关等地游玩,用公款开支外出费用3219元。杨志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4,武定县狮山镇永宁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段家永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永宁村村委会违规向村组干部发放过节费、电话费;向上级部门赠送礼品;违规组织村组干部等19人外出旅游考察,用公款报销费用。段家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支出经费予以收缴。
二是“借壳”游。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观光,费用差旅报销。
案例1,北京市怀柔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周东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淑霞等6人以考察调研为由赴外地公款旅游。周东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朱淑霞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宁夏固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张宝相等14名干部职工分三批以参加培训为名,先后到西安、青岛、大连、昆明、张家界等地旅游,旅费在下属企业报销。张宝相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收缴财政。
案例3,2014年7月至9月,遵义市正安县乐俭乡原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等人连续3次“顺道”出游,产生的1.6万元费用全部以方式在乡财政所报销。第一次是借体检之名。2014年7月,胡志勇、冉胜利组织班子成员和股级干部15人到重庆体检,结束后没有立即返回,而是到武隆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游玩,费用由公款报销。第二次是借考察项目之名。2014年8月,胡志勇、冉胜利和乡政府出纳等一行5人到四川成都龙泉驿考察枇杷项目,考察结束后又分别到都江堰、乐山、青城山、峨眉山、赤水游玩,相关费用均由公款支付。第三次是借项目签约之名。2014年9月,胡志勇带领两名班子成员和乡政府出纳等5人到湖南长沙签订辣椒项目订单,后又赴凤凰古城景区游玩,此次消费仍全部由公款买单。2015年5月,乡党委书记胡志勇、乡长冉胜利、乡政法委书记刘举新,分别被开除党籍;乡人大主席付春江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乡纪委书记旺哲、副乡长向雷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乡党政办副主任兼出纳王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可惜,借出差、考察等名义,连续3个月3次“顺道”公款旅游,屡触“红线”毁掉了一个乡领导班子。
案例4,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景洪市重点工程征地中心主任韩林卫,副主任柯志宏、庄伟,先后两次在泼水节期间,以学习考察名义违规组织职工到省外、国外公款旅游,公款支付旅游费用388300元。2015年9月6日,韩林卫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庄伟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柯志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是“变相”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案例1,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11名干部以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外出考察交流为名,赴台湾、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地公款旅游,从该协会核销费用25万余元,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2,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组织教师及家属共44人赴英国旅游,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424004.25元。该系副主任马国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系主任乐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学院院长霍佳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案例3,湖北省大冶市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周连生利用到外地参加会议之便,未经组织批准,先后4次使用公款到俄罗斯以及西安市、厦门市、神农架林区等地旅游。大冶市纪委给予周连生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四是“公权”游。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和安排,利用“公权”旅游。
萧蔷年龄案例1,都江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文迪颖、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方针,接受有业务往来的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邀请,前往大理旅游。都江堰市纪委给予文迪颖、方针党内警告处分,旅游费用退还给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
案例2,玉溪市澄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师燕忠和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绍东在带队考察中航工
有关鲁迅的故事
业集团投资建设项目和哈尔滨、沈阳、大连三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间,接受地方项目负责人李某出资安排的旅游观光、观看演出及宴请活动。经研究,玉溪市纪委分别给予师燕忠、张绍东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大理市教育局营养办公室主任董福洪违规接受企业赞助旅游问题。2013年至2014年,董福洪两次接受学生饮用奶供货企业邀请,组织下属相关负责人45人到外地旅游,共花费63840.4元。大理市教育局给予董福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有旅游费用由参与旅游人员承担。
(二)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原因
公款旅游陋习甚深,众反映强烈。公款旅游被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浪费国家资财,又滋长享乐主义,影响党干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一寸不让,取得了明显成效,面上的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
一是权力利益化,产生及时享乐心理。一些部门领导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缺乏,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思想严重,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手中的权利看成是一种凭证,把公款旅游当作变相的福利待遇。“权利过期作废,抓紧时间,瞄准机会,出去潇洒一番”。这种心态是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二是不正之风的影响,产生效仿心理。看到别人公款旅游,若自己不效仿就好象落后了,怕别人说自己傻,在由衷佩服、羡慕的同时,竟相效仿。
三是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改革开放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些领导干部在相互接触中,看到有些人天南海北,潇潇洒洒,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
四是认为“法不责众”,产生侥幸心理。“三人一伙,五人一团”外出公款旅游,既使调查处理,也因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不好追究。真正要追究个别负责人,也因其他“利益共沾者”消极抵触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惩处效果。
李亚鹏 苗圃
五是变相“福利”,产生利益驱动心理。近些年来,随着财政制度日趋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和加强,一些单位以现金物资的形式发放福利已越来越困难,于是以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干部职工公款旅游成为为干部职工变相谋福利的理想途径,这也是使公款旅游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公款旅游的认定
判断是否公款旅游,重点注意两点:
(一)是否具有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的行为
即必须具有用公款支付或报销旅游费用的行为。不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出国(境)旅游,必须是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费用的,才构成本违纪;如果是自费在国内旅游或者出国(境)旅游,都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单位旅游用的钱,是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得的创收。有人认为这些创收应该属于单位职工的奖励和福利,不能算作公款旅游。对于这一认识误区,中纪委专家指出,创收是利用国家资源和单位无形资产获得的,这些收入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范围,决不能随意支配。
(二)准确区分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与非法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
前者是无实质性出国(境)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后者是以不正当手段谋求用公款出国(境)。
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公款旅游的调查取证
有关作风建设问题的调查取证,前面几讲都有涉及,基本方法大同小异,这里不再赘述。只想强调,在公款旅游问题的具体调查中,注意把握两点:
(一)要查明公款旅游的组织者,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案例1,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农办变相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9月,该区农办接到“某科技培训中心”的培训通知,要求根据实际组派人员,于10月16日至21日参加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举办的“全国村镇供水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疑难问题解析与建后管理培训班”。9月16日,区农办原党组书记、主任韦世品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同意由区农办党组成员、水利局局长陈贵福带队一行8人参加培训。10月16日,陈贵福等8人到张家界某培训酒店报到,报到处通知每人交3800多元的培训费。“通知上不是明确培训费是1200元吗?怎么让交这么多!”陈贵福等询问报到处后,被告知了培训行程——在酒店培训半天,然后到天门山、武陵源、凤凰古城等景区“实地考察”四天半,费用全部开成培训费发票。
“这不是变相公款旅游吗?”刚听到情况时,陈贵福有些担心,便参训人员一起商量。大家商量后认为,平时工作辛苦,既然这是“上级”的安排,也算是一种慰劳,况且其他单位人员也参加了活动,又有正式开具的培训发票,回去汇报、报销时统一说是培训就行了。抱着侥幸
心理,陈贵福让一起参加培训的区农办财务人员统一交了培训费用共计30776元。回来后,陈贵福等报销了相关费用(含门票、观光车票、培训费及期间食宿费等)36270元。
caiyilin
2015年12月,区纪工委、监察局对参加旅游者进行了党纪政纪立案,给予区农办党组成员、水利局局长陈贵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区农办会计熊齐莲、报账员王玲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参加人员退缴旅游花费。同时,区纪工委、监察局还就“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负有主体责任的区农办党组书记、主任韦世品党内警告处分,区农办副主任张绪荣行政记过处分;并责令负有监督责任的区农办纪检组组长熊启新作书面检讨。
在这起案件中,陈贵福等人明知“培训是假、公款旅游是真”,没有毅然拒绝参与,抱着侥幸心理参加活动,违反了纪律,理当受到处分。而在批准参训与报销费用等环节上,相关责任主体没有把好关、守住门,反映了该单位管党治党不严、责任落实不力。在具体调查中,要分清直接违纪人员、负主体责任的党组主要领导、负监督责任的纪检组领导的责任,依纪作出处理。
这一问题的查处警示我们,身为党员干部,心中一定要有清晰的公私观念、清醒的纪律意识。不该享受的“好处”,一概不要;不能碰的“红线”,一律不碰。而负有监督、管理、教育责任的党组织有关领导,一定要担起责任,敢于严管严教,防止小纰漏变成大问题,防止因一时松懈导致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发生违纪问题,最终误人误己。同时,这一问题也提醒我们,面对许多所谓机构、协会、中心组织的培训等活动,要注意仔细分析研判,认真辨别真伪,防止其借用“合法外衣”大搞隐形“四风”。
案例2,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正春等人违规借公务活动之机绕道旅游问题。朱正春
先后3次借带队前往成都、长沙、拉萨开展人才招聘之机,分别绕道西岭雪山、韶山、林芝等地旅游,花费公款合计2.084万元。朱正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缴旅游费用。该局局长江航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务出差审批把关不严,对朱正春等人借公务活动之机绕道旅游负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要查明公款旅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责令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旅游本是私事,自然不能用公款支付,不能让公款旅游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待遇”,更不能成为一种“特权”。要旅游,就花自己的钱。“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有关公款旅游问题,要查清公款支付的各项旅游费用,并责令退赔。
案例1,洱源县农业局局长李瑞昌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6月,李瑞昌借外出考察之机,带领本单位6名职工到长春、大连、郑州、西安等地旅游,违规报销费用37736元。洱源县监察局给予李瑞昌行政记大过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由参与旅游的7人共同承担。
案例2,漯河市史志档案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英才等人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2月,王英才和副局长王献民、纪检组长赵清智在昆明参加培训期间,违规到腾冲和西双版纳游玩4天,后将8480元旅游费用在单位报销。2015年12月18日,漯河市纪委给予王英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王献民、赵清智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个人承担旅游费用。
案例3,2014年10月,时任桐庐县住建局城乡规划处党支部委员、主任的吴鸿权,以参加2014年城乡建设统计培训班为名,与他人在北海市、南宁市、凭祥市等地游玩,并将住宿发票、往返机票、外出期间伙食补助和公杂补助等费用共计4456元在所在单位和下属单位报销。吴鸿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全部退还。
案例4,武定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魏启东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魏启东在担任武定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武定县分洲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于2011年7月至10月,先后两次组织管理局的职工及职工家属到西双版纳、广西桂林、贵州黄果树瀑布等地旅游,合计支出费用73499元在分洲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报销。2015年9月,魏启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费用全额退缴县财政。
五、公款旅游的定性及处理
(一)定性
1、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据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其行为依据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来处理。
2、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依据2015年10月18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错误。其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来处理。
案例1,2014年10月21日至25日,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党工委书记王少峰和奉浦社区调研员钟洪葵带领奉浦社区干部共11人赴福建省慰问现役奉浦籍士兵,期间到厦门市鼓浪屿、福州市平潭县仙人井和半洋石帆等景点游玩,并以购买土特产名义为每人发放现金1000元;钟洪葵还于2014年5月14日至18日,在赴四川省绵阳市慰问现役奉浦籍士兵时,到黄龙、九寨沟等景点游玩。奉贤区纪委给予王少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钟洪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有关人员退赔违纪所得。
在定性上,上述王少峰等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在探兵活动中借机公款旅游错误。
案例2,2012年5月,大理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州物价局局长李灿赴东北考察期间,擅自参加哈尔滨至漠河的旅行团,并在某企业违规报销个人费用2万元。大理州纪委给予李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资金。
在定性上,上述李灿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公款旅游错误。
案例3,2015年8月7日至9日,晋中市开发区科技办计划科兼综合科科长魏小明借赴北京业务培训之机,携其妻子公款旅游。经晋中开发区纪工委会议2016年4月25日研究,决定给予魏小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缴相关费用1018元。空调制热标志图片
在定性上,上述魏小明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公款旅游错误。
(二)处理
1、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中共党员,依据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2014年12月中央纪委发布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1)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反映技术高超的成语(2)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