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特殊保护。以下小系列认真收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你向他们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卡塔尔时差与北京时间
《规定》指出,雇主不得以怀孕、分娩或哺乳为由降低女性雇员的工资、解雇她们或终止其劳动或就业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
《规定》第7条指出,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同时《规定》针对违反本《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make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钳的拼音网上购物有哪些网站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实施24年。在过去的24年里,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二,随着我国女性劳动者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的提前出台,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第四,部分条款无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由于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收到了要求国家尽快修改和完善《规定》的提案和建议,提案和建议的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工人、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适用范围扩大,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止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禁止的劳动范围已纳入《特别规定》,列入附录。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女职工禁止的劳动范围;三是提高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假,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明确女职工生育、流产的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单位;第五,监管体制调整。根据2021年19月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责任和义务得到加强。《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属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明确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3.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了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党和国家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包括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批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发布,《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劳动部及有关部门发布,《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知》1990年发布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发布,《女职工保健规定》1995年实施,《劳动法》1995年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
4.女职工产假从现在的90天延长到98天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不少于90天。相关研究发现,女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较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有人建议延长产假时间。因此,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该公约规定妇女必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5.女职工享受几天产假?
女性在分娩前后,都是一个生理变化的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逐渐恢复怀孕后的生理变化。这段时间的保护关系到女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此,《劳动法》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同时《2021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25条,在C中生效
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时终止妊娠,流产发生在孕12周之前,即早期流产,晚期流产发生在孕12周至孕28周以内。堕胎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分娩,每个女性系统都会发生很多变化。10月份怀上宝宝的时候,身体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但是身体的内分泌水平会急剧下降。如果身体机能恢复缓慢,不进行疗养调整,对身体健康是一个潜在的打击。所以流产后,女性也需要休息调理一段时间才能恢复。对此,
《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7.女员工的劳动保护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特殊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征是她们承载着人类繁衍的使命,而对女性工作者的特殊保护恰恰是由于生育的这一特征以及它所带来的其他生理特征。
女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工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工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生下健康的孩子。
8.女员工的四级保障是什么?
女职工四级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四级保护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孕期、哺乳期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产假、哺乳假等。女性的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劳动者有月经、怀孕、分娩、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发生一定的变化,需要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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