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 号】迪政办发〔2019〕54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19〕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
 
煦的拼音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州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州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合并实施的原则。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管理和基金筹集
黑豹乐队秦勇  第五条  自2019年7月1日起,迪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参加迪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7.5%+2%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7.5%+2%缴费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迪庆州医疗保障局、迪庆州财政局根据本州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可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及享受待遇标准适当进行调整,报经迪庆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参保登记手续。
土木工程实习报告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保险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 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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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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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物理必修一
  第十一条  职工计划内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该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十二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158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
  (五)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按照正常产假休假158天;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八)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九)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时执行新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陪护假30天,企业参保男职工同时享受生育陪护假期的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费,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实行包干结算,由用人单位和生育津贴一并统一领取。
  生育医疗费包干结算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