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卫生立法历程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对卫生事业来说,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从此启程。卫生立法始终伴随着卫生改革发展的脚步。它既是卫生改革实践的见证者,也是卫生发展成果的结晶。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汪建荣 
  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卫生立法是幸运的。因为,在整个国家法制建设中,它一直被摆在一个突出位置,是以改善民生为使命的社会领域立法的重点。卫生立法的作用也是明显的。每到卫生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总有新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对卫生改革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作用。 
    30年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新时期的卫生立法从1978年起步,是以国务院的药政管理条例为标志,拉开了30年卫生法制快速发展的序幕。从那时起到现在,我国的卫生立法经历了恢复重建、充实提高、完善发展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恢复重建卫生法框架为主 
    时间:1978年到199012年时间 
    重点:公共卫生、药品领域 
伊恩惠资料    意义:卫生立法起步快,起点高。《食品卫生法(试行)》等四部法律初步构建起了卫生法框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挥了对法律的执行性、补充性作用,有的填补了法律空白。 
    这一阶段的卫生立法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为后来的卫生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 
    公共卫生立法主要涉及五大卫生,即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放射卫生。药品立法主要涉及一般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精神药品和放射品的使用管理等。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国家曾出台了一批包括公共卫生和药品使用管理在内的
卫生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在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所以,这一阶段卫生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和重建法律秩序。 
    上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的卫生立法重在修订原有的行政法规并重新颁布实施。1978年,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了《药政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7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重新开始有序规范相应的管理及服务行为。 
    从上世纪80年代初起,卫生立法由制定行政法规,转向了制定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1982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卫生法律,在卫生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此后,卫生法律的制定工作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1984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药品管理法》,198612月又通过批准了《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2月,《传染病防治法》获得批准开始实施。 
    1987年到1990年,是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发展最快的四年,总共出台了14个行政法规。1
987年有5个,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尘肺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有3个,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医疗用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有clamp学园侦探团5个,即《放射品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与公共卫生和药品领域的立法相比,这一阶段医疗行政法规偏少,只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活动主要靠部门规章来规范。如1978年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1982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8年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9年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章至今仍在医疗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阶段:以充实卫生法医疗内容为主 
    时间:上世纪90年代10年时间 
    重点:医疗领域端午节手抄报上写什么 
    意义: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宗旨和医师的职责,也为患者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化的渠道。 
    这一阶段是卫生立法发展较快、也比较平稳的10,先后出台了5部法律,即1993年的《红十字会法》、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7年的《献血法》和1998年的《执业医师法》。 
    同时还有9个行政法规出台,即1991年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2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6年的《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8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2000年的《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在这一阶段的立法中,虽然专门的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多,但几部法律的制定,在卫生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即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服务宗旨,规定了医师必须履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结束了医疗活动管理规范层次比较低的被动局面。
 
    这一阶段的医疗立法,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强化了对医疗秩序的维护。法律明确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阻碍医师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重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法律明确,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的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等。 
    ——重视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应当立即诊治或及
时转诊,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患者或家属,医师应如实介绍病情,但要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等。 
    ——注意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法律规定,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对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在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紧急情况中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以及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医务人员,国家给予奖励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深刻改变了卫生法的基本面貌,有力地推动了卫生改革的发展。虽然相关规定比较简明扼要,但内容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比较好地适应了复杂和变化着的实际情况。 
    第三阶段:以完善卫生法体系为主 
    时间:21世纪8年时间 
    重点:医药卫生领域各个方面 
    意义:卫生立法更多地注重创新法律制度,包括依法解决或调整卫生管理体制机制层面上出现的问题。 
    安家张乘乘进入21世纪后,卫生立法开始向综合平衡发展转变,而且步伐明显加快。 
    在短短的8年里,新出台的法律有4部:2001年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04年的《传染病防治法》。 
    新出台的行政法规19个,即2001年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3年的《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7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8年的《护士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与前两个阶段明显不同的是,这一阶段的卫生立法更多的是创新法律制度,包括体制机制层面上的问题。 
    第一,把实现预防为主、保障医疗安全,视为统领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取向,强调按照公平、效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第二,强调要从制度上保证患者落实和实现健康权利,明确政府履行健康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 
    第三,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卫生监督体制。相逢何必曾相识前一句 
    第四,强调改革,加强卫生行政管理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制约机制,保证廉洁行政。 
    卫生法体系基本建成 
    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由公共卫生法、医疗法和药事法三个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的部分
所构成的卫生法,基本形成了内容相对完整、结构比较合理的体系。目前,我国具有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10部,行政法规37个,部门规章200多个。 
    公共卫生法由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和五大卫生等法律制度所构成。其核心是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已经具备规模,比较完整。五大卫生即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放射卫生,都拥有了各自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专门的法律4部、行政法规19个。 
    医疗法目前尚未形成以某个法律为核心的体系,但在局部已形成相对完整的系统。如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妇幼保健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方面,具有专门法律4部、行政法规10个。 
    药事法由药品法律制度和医疗器械法律制度两部分构成。其核心是药品管理法。药品法律制度包括一般药品法律制度和特殊药品法律制度。药事法已经具备规模,比较完整,有专门法律1部、行政法规7个。 
    此外,还有红十字会方面的一部法律和一个行政法规。 
    30年卫生立法的标志林志炫老婆 
    新世纪以来的卫生立法,连续创下了几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