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AA-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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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A/1
受控号:
2022 年 08 月 01 日发布 2022 年 10 月 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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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IFT/AH-64-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版本:A/0
1.为维护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更好的发挥女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的女职工。
3.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立夏节气的特点和风俗4.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工作和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经期、待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受特殊保护;公司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5.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下岗、富余人员。
6.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2天公假。
菲律宾旅游7.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能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8.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频繁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
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9.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10.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享受如下假期:生育1胎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6个月产假;对符合生育2胎的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个月产假,被批准生育2胎时享受90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含非本公司女职工)生育时,其配偶在本公司工作的享受陪产假7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按规定做人工流产休息20天,引产休息42天;职工采取节育手术后的假期,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其工资、奖金、福利照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节育手术费、孕情查体费由公司支付。
11.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1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1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休半年以内的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35秒13分高清14.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15.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16.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每年进行1次妇科病检查,在劳动时间内检查的算做劳动时间。
1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工会提出申诉。对违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8.认真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细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业就业排名19.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会、人力资源部女职工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女职工因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于本细则。
21.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军事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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