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费用退费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0.26
【字 号】琼高法〔2021〕366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费用
正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费用退费规程》的通知
 
琼高法〔2021〕36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本院各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2021年10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保证该《规程》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法院认真组织学习,确保每一名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法官、立案庭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诉讼费退费流程。
火车票网上怎么订票  2.请各法院立即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退费窗口,成立退费工作专班,并将组成人员及窗口电话通过致信报送省高院。
  3.各法院在法院公告墙、诉讼服务大厅张贴《公告》内容,并通过多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当事人知晓;同时做好退费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新闻宣传工作。
  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退费账户确认书》可以在审判系统文书模板中查使用。我院正在建设诉讼费管理系统,该系统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5.各级法院立即展开诉讼费退费清理工作。对于2018年1月1日-2021年10月26日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尽快完成全面清查,对于应退未退费的案件主动与当事人联系,确保当事人申请后应退尽退,对应负担诉讼费一方未缴纳的当事人进行追缴;对于2021年10月26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办理退费。
  6.自《规程》下发之日起,请各级法院每日将本院按照《规程》执行“15日内主动退费”情况按表格要求层报上一级法院。
  7.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省高院立案一庭。
  附件:1.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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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退费统计台账(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6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规程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规范全省法院诉讼费管理,确保诉讼费退费高效有序开展,切实为人民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院诉讼费退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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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诉讼费用退费,是指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经结算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本规程规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条 诉讼费用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符合条件的案件,费用必须足额、一次性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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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退费工作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张馨予老公背景
  第三条 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退费窗口,确定专人专职集中办理退费。
  第四条 各法院在立案阶段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的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主动退还应退诉讼费用,要求当事人配合法院完成收款账户信息收集和确认工作。
  第五条 诉讼费用退还的收款人原则上为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收款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授权委托及银行账户注销等材料。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退费账户信息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二、退费告知和退费信息的收集
  第六条 退费材料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退费账户确认书》、非税收入凭证、裁判文书首页和判项尾页。
  第七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当通知原告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核对收款人、账号位数、签名、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并将退费账户信息同步录入审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