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实务:现⾦折扣的财税处理与税务风险管控
彭怀⽂
现⾦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向客户提供的⼀种价格优惠。现⾦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信贷资⾦⽽发⽣的代价,是⼀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我国会计核算原本采⽤的总价法,在现⾦折扣发⽣时才将折扣额计⼊当期财务费⽤。现⾦折扣发⽣在销货之后。
现⾦折扣的表⽰⽅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现⾦折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为⿎励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现⾦折扣在实际发⽣时作为财务费⽤扣除。
【解释】应税收⼊按照全额确认,现⾦折扣实际发⽣时,再按照“财务费⽤”在税前扣除(没有对利率进
⾏限制)。
(⼆)现⾦折扣的会计处理
1.适⽤《⼩企业会计准则》与旧收⼊准则的现⾦折扣会计处理
利智图片《⼩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现⾦折扣应当在实际发⽣时,计⼊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版,简称旧收⼊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现⾦折扣在实际发⽣时计⼊当期损益。
现⾦折扣,是指债权⼈为⿎励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提供的债务扣除。”
也就是说,在企业适⽤《⼩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准则下,现⾦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跟税务处理是⼀致的。
2.新收⼊准则下现⾦折扣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准则)后,虽然新收⼊准则提到了“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处理,但是很长⼀段时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现⾦折扣”,⽽且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折扣”,也有⼈认为应该包括,因此存在较⼤争议。
教师节作文800字最终,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以回答的形式,对于该争议给出了官⽅意见。
问:企业在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折扣应当如何进⾏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官⽅意见⼀锤定⾳:现⾦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会计处理。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额,将根据⼀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因为合同存在现⾦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取的对价⾦额是可变的,所以现⾦折扣也就是“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准则第⼗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极可能不会发⽣重⼤转回的⾦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是否极可能不会发⽣重⼤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转回的可能性及其⽐重。
每⼀资产负债表⽇,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额。可变对价⾦额发⽣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进⾏会计处理。”
(三)新旧收⼊准则下财税处理对⽐
单纯的会计准则条款解释起来很繁琐,⽽且空洞,下⾯以实务案例进⾏讲解。
【案例1-2-1】单次商品销售发⽣现⾦折扣在新旧收⼊下的财税处理
⼄公司2021年9⽉1⽇销售⼀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于2021年9⽉9⽇付款,享受现⾦折扣2260元。
问题:分别按照新旧收⼊准则进⾏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与差异的纳税调整
解析:双人旁的字
1.旧收⼊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时:
创业板退市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
借:银⾏存款 110740元
财务费⽤-现⾦折扣 2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3)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对于不满⾜在同⼀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额的,税务上在增值税⽅⾯是不予认可的,增值税应按照收⼊全额确认。以下案例增值税雷同,后续涉及增值税的不再重复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折扣在实际发⽣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税会差异,不需要进⾏纳税调整。
2.新收⼊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时,先确定现⾦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的⼀贯情况,确认的最佳
(1)确认销售商品收⼊时,先确定现⾦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的⼀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在合同约定的10⽇付款,享受了2%的现⾦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财务费⽤-现⾦折扣”。
借:银⾏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现⾦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是20⽇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折扣,前⾯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
借:银⾏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现⾦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 1000元
假如前⾯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暂估⾦额少了,⼀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向相反。
(3)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按照前述的会计处理后,“主营业务收⼊”与“财务费⽤”,与税务上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处理存在差异,如表1-2-1:
说明:主营业务收⼊,会计上确认⾦额只有98000元,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100000元,差额20
00元,需要纳税调增;财务费⽤,会计确认⾦额只有260元,税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额是2260元,因此需要纳税调减2000元。
上述表1-2-1的税会差异该在什么表中进⾏纳税调整呢?
——估计很多⼈不到地⽅调整的话,都通通地在“其他”中去调整了!
其实,那样是不对的!
第⼀步:先调整收⼊,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其他”栏调整:
说明:
①为什么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与纳税调整?
有些⼈对此可能不是很理解!其实,A105010的填报说明说得⾮常清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的⾦额”。按照新收⼊准则处理后,有现⾦折扣的收⼊就是折后⾦额,现⾦折扣部分会计处理没有确认收⼊;⽽税务处理,却是全额确认应税收⼊。当然,差额部分就应“视同销售”。
②“视同销售”的好处
“视同销售”后,增⼤了税务⽅⾯销售收⼊的数额,直接就增⼤了⼴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对企业明显有利。
第⼆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明细表》中调整“财务费⽤”的税前扣除额以及“视同销售”,“财务费⽤”在“⼆、扣除类调整项⽬”的“(⼗七)其他”栏调整;
说明:由于现⾦折扣的“财务费⽤”可以直接扣除,税法没有对利率限制,所以千万不要见着A105000表有个“利息⽀
出”的栏⽬,就在⾥⾯去调整。“利息⽀出”调整的是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全都是纳税调增,没有纳税调减的。
【案例1-2-2】跨年度的现⾦折扣在新旧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如果销售收⼊与现⾦折扣实际发⽣时是跨年度的,⼜该如何进⾏财税处理呢?
我们下⾯把【案例1-2-1】中时间稍微修改⼀下,变成如下案例:
⼄公司2021年12⽉21⽇销售⼀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
⼄公司在确认收⼊时,按照购买⽅历史数据,暂估购买⽅会享受最⾼2%的现⾦折扣;但是截⾄12⽉31⽇购买⽅未付款,⼄公司重新估计购买⽅会享受1%的折扣。
解析:
1.旧收⼊准则下(含⼩企业会计准则)的财税处理
(1)2021年12⽉份全额确认收⼊: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2)在12⽉31⽇前没有收到货款,除⾮有发⽣坏账损失的可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外,会计上不需要额外进⾏会计处理。如何处理人际关系
(3)由于现⾦折扣尚未实际发⽣,2021年度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也没有确认,因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致,没有税会差异,不需要进⾏纳税调整。
2.新收⼊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1年12⽉21⽇确认收⼊: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芊芊学子怎么读(2)2021年12⽉31⽇,重新估计了现⾦折扣发⽣的可能性,调整: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 1000元
(3)税会差异分析
由于现⾦折扣尚未实际发⽣,会计没有确认,税务也不得税前扣除,⼆者没有差异;只有收⼊存在差异,详见表1-2-2:
2021年度纳税调整:与【案例1-2-1】⼀样,收⼊的税会差异在需要“视同销售”,通过《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调整。
(四)年度累计已经发⽣的现⾦折扣在新收⼊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问题
如果现⾦折扣按照新收⼊准则处理,全部已经按照可变对价处理,年度累计已经实际的现⾦折扣⾦额,其实对于期末可变对价的估计是没有影响的,但是与旧收⼊准则处理与税务处理相⽐较,影响还是存在的——就是导致会计确认收⼊⾦额会低于应税收⼊⾦额,同时会计处理因现⾦折扣确认的“财务费⽤”也会同等⾦额降低。
根据【案例1-1-1】纳税调整的说明,对于已经实际发⽣的现⾦折扣,需要通过“视同销售”调增应税收⼊,同时通过⽀出类的“其他”栏调增⽀出,⼆者虽然⼀增⼀减,不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影响⼴宣费限额扣除的计算基础,是对企业有利的。
(五)现⾦折扣的税务风险
现⾦折扣的税务风险主要是来⾃于采⽤新收⼊准则的“可变对价”核算后,采⽤旧收⼊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的⼀般不会出现税务风险。
1.按新收⼊准则“可变对价”核算后,会计核算相当于是净额法确认收⼊,税务处理依然采⽤的全额法,会计收⼊会⼩于应税收⼊,需要进⾏“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否则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宣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对企业不利。
2.按新收⼊准则“可变对价”核算后,会计核算计⼊“合同负债”的部分,跨年度的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并⼊应税收⼊,企业可能忽视⽽遗漏调整;或者上年度已经做“视同销售”调整交税了,下⼀年度未做相反调整,导致重复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