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马丹旎第一条  为适应舟山口岸发展的需要,缓解目前外轮港口供应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克服和纠正外轮供应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口岸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  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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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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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进出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租赁船舶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1年)。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1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人以上(含2人)英语六级资格证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
(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
(三)由市口岸办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给《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四)港务部门根据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外轮供应业务准入意见,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外供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对其开展港口外轮供应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电压力锅好用吗(五)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
林志玲近照(六)企业在工商注册后,应完善各种制度、规定,并根据口岸各相关单位要求完成资料报备后,开展正式业务。
第五条  外轮供应业务操作流程
(一)供应企业接到相关外供业务后,首先填制《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伙食供船情况表》,具体列明所供船舶中英文名称、船舶国籍、船舶代理、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供船时间、地点及单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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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将供应的物料、伙食等具体事项告知外轮的船舶代理,并让船舶代理出具供应该票物料(食品)已知证明.
(三)供应企业和船舶(或船代)共同申请,将《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或是供船情况表》正本一式两份(附相关物料、伙食具体清单)、船舶代理相关证明及联审单先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检验检疫部门(经审核决定是否采样检验,供应单位应按要求留样备案)同意并盖章后,再提交海关审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最后报边检部门审核同意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在《联审单》上签字盖章后,边检执勤人员检查《登轮证》、《靠泊证》、《联审单》
和加盖边检“业务专用章"的物料、伙食具体清单放行.企业将物料、伙食供应上船后,应要求船长在海关批准单上签收,并将签收批准单及时交还海关备案.
第六条  监督管理措施
(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业务员及业务作业管理、单证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进出库及库存货物品名、数量、时间,做到帐货相符,进出平衡。
(二)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不得出借企业名义从事报关报检,办理登轮、搭靠手续,不允许发生“单位挂靠”、“人员挂靠”等现象。企业性质、所有人、、管理人员、业务员变更必须在7天内到有关部门备案。
(三)码头供水点必须建立检测记录。外供企业向出入境船舶供水前,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船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每半年一次接受卫生评估。锚地供水船必须报边检部门备案,并办妥《靠泊证》、《登轮证》后方可供水。
(四)加强工作协作.口岸办、港务、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和工商等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信息沟通,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定期、不定期通报外轮供应管理情况.市口岸办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工作协作会议,探讨改进和完善外供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五)建立年审制度。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限为一年,企业应提前2个月向港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口岸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已准入外供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审,港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口岸监管单位出具的年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允许其继续从事外供业务;对违法违规严重、达不到资质条件或连续半年未开展外供业务的企业,视情不再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外轮供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