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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邵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9 
【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8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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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邵建国;邵敏;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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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邵建国邵敏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 
【当事人-个人】邵建国邵敏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尤晓波、杨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尤晓波、杨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尤晓波、杨捷 
【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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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邵建国;邵敏 
【被告】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在韩秀英死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在韩秀英死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作为该次春游活动的组织者,提供了三个方案供离退休教职工选择,其中第二种方案明确“杭州梅家坞休闲一日游,参加该方案活动的教职工为1、身体弱、不适宜长途劳累的。2、年龄较大、需家属陪同照顾的",韩秀英选择了该方案。该方案的两种情形系学校考虑离退休教职工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供教职工作出报名决定而设置。邵建国、邵敏认为韩秀英是按该方案的第2种情形报名的,其观点缺乏依
据,且事实上韩秀英也未让家属陪同出游。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组织的梅家坞休闲一日游活动亦有校医随行,应认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在本次春游活动的组织、安排过程中并无过错。校医张敏在韩秀英身体不适时根据韩秀英的症状及其描述,结合气温条件等,让韩秀英服用了一定剂量的藿香正气软胶囊,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藿香正气软胶囊并非处方药,张敏作为校医,其职责也仅负责处理轻微的日常病例,并不负责专业的医务。原审法院认为张敏给韩秀英服用藿香正气软胶囊应视为帮助行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诊疗行为,该观点本院予以认同。本案也无证据证明韩秀英病情加重至最终死亡与服用藿香正气软胶囊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韩秀英昏倒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人员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120急救人员将韩秀英送医,应认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邵建国、邵敏提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人员施救措施不当、选错医院等,存在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邵建国、邵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5:00:1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4月24日,韩秀英参加了由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午近十二点,韩秀英告诉同桌张敏其喝了些餐桌上提供的凉饮料后人有些不舒服,有些恶心想吐。询问过程中张敏被告知韩秀英觉得当天去旅游衣服穿的少了些。在简单的作了了解后,张敏告知韩秀英不要再吃东西或者喝饮料,并让其服下了一定剂量的藿香正气软胶囊。一小时左右后,韩秀英突然昏倒人事不省。当韩秀英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时,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职工张敏及在场的其他人均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之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职工张敏、徐娇娇等协助急救人员将韩秀英运送至110救护车上,并随救护车一起到达救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九里松分院),后在该院建议下韩秀英被送转至浙江省第二人民医院并立即进行手术。2018年4月25日凌晨,韩秀英开始靠仪器维持生命至2018年4月29日上午8点01分去世。    邵建国、邵敏原审诉讼请求:判令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向邵建国、邵敏赔偿死亡赔偿金512610元、丧葬费30549元、住院费20379.37元、急救车转院费215元、办事交通误工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623753.37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丧失,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就邵
建国来看,其与韩秀英共同生活了四十年,韩秀英的离世在邵建国心中造成的痛楚无人可解。就邵敏来看,昔日的母爱也只能在回忆中寻觅。韩秀英的死亡给邵建国、邵敏带来巨大痛苦及无法弥补的损失,即使再多金钱也无法换回离世的亲人。就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来看,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组织春游活动作为对离退休教职工的一项福利且未向韩秀英收取任何费用。在旅游前,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向退休教职工发放了书面告知书,对旅游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与提示,韩秀英在此告知书中予以签字认可。之后从韩秀英发病到其死亡整个过程,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韩秀英本人及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双方均无过错。另外来看,韩秀英在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处工作多年,综合本案来看,邵建国、邵敏的损失由双方分担较为妥当。原审法院酌情认定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补偿邵建国、邵敏诉讼请求中的15%较为合理,即623753.37元的15%,经计算上述金额为9356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建国、邵敏补偿款93563元。二、驳回邵建国、邵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蒜蓉蒸胜瓜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邵建国、邵敏承担1538.5元,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承担271.5元。邵建国、邵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邵建国、邵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1.校医明知韩秀英病发时头痛、呕吐、四肢无力、语言不畅,而且知道其平时在吃三七粉,对高血压病有利好。因此,本次发病前兆需警惕关注,但校医当作一般中暑处理,服用藿香正气类药物和饮水,其实,饮水有着重大隐患,容易引起窒息。果然,2019年4月24日被上诉人证明人讲起“……又有呼吸了……",由此可以说明有过呼吸暂停现象。2.给高血压病人发作时随意服用藿香正气类药物,是违反常规的。该药中有“苍术"一味中药,是起到活血作用的,而且该药说明书上明确写着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高血压发病时禁忌。3.校医自述与另一位医生一起抢救时采用掐人中,可见有多次多人,根据医药文献记载,这种错误操作不但起不了救助作用,反而加速扩大病情,发病时是严格禁用,极易加剧病情发展。4.在事故抢救中还施以胸部施压复苏术,这是更加离奇的操作方法,据多篇文献记载,出现脑出血病状是需立即想办
法止血减压,更不能任意的挪动躯体。急救中哪怕医术再高明的医生在旁,也需同时拨打急救电话。问校医为什么1个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校医支吾不定,当时根本不在场的校办主任却抢着说:“昏倒10秒钟内就打电话了。"但117医院出院小结中明确说,送来医院前已神志不清1小时余。5.对于选错医院,校医初时振振有词地说“就近就急",上诉人邵建国解释:“你作为一线医务人员(浙江大学医药护理系本科毕业),有着近20年的工作经历,应该懂得一视病情、二视医术救助能力、三视医院相应设备、四视……",当上诉人还没说到重要的第四点时,校医改口说是救护车上的医生说的,并和另一位校办秘书共同印证。但此时还在去医院途中,征求家属意见有充分的时间(急救规定需征求家属意见),更加离奇的是,救护车还未到事发地前,电话即告知家属到117医院等待。6.邵敏赶到117医院,不见校方4人,辗转询问到急诊医生,医生说“送来太迟了,需尽快转院至浙一浙二",对于医生要求转院,校医在2018年11月8日说医生没有说,后来证实到医生当时与校方说过的,这又造成此后耽搁3个多小时。7.因邵敏身体状况不佳,请求校方帮忙一起想办法转院,但校方一口回绝,后来通过邵敏单位领导辗转联系才转入浙二医院,但在转院救护车未到前,校方三番五次提出要走,邵敏因对前面情况不知道,恳求转到下一站医生接手后再走,最后校方偷偷溜走了,这绝不是简单的没有人道主义,而是怕被下一站医生问
及“非常规操作"时露馅,还有,浙二医生说“怎么送的这么迟、什么时候发病、吃过什么、进行了何种抢救措施等",邵敏无法回答。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作为道德重要基地的学校的职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有关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述,变更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赔偿上诉人邵建国、邵敏477626.37元,包括:死亡赔偿金367032元、住院费20379.37元、急救车转院费215元、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邵建国、邵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大腹便便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民终8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建国。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卖鱼桥霞湾巷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波、杨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建国、邵敏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4月24日,韩秀英参加了由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午近十二点,韩秀英告诉同桌张敏其喝了些餐桌上提供的凉饮料后人有些不舒服,有些恶心想吐。询问过程中张敏被告知韩秀英觉得当天去旅游衣服穿的少了些。在简单的作了了解后,张敏告知韩秀英不要再吃东西或者喝饮料,并让其服下了一定剂量的藿香正气软胶囊。一小时左右后,韩秀英突然昏倒人事不省。当韩秀英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时,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职工张敏及在场的其他人均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之后杭州
市中策职业学校职工张敏、徐娇娇等协助急救人员将韩秀英运送至110救护车上,并随救护车一起到达救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17医院九里松分院),后在该院建议下韩秀英被送转至浙江省第二人民医院并立即进行手术。2018年4月25日凌晨,韩秀英开始靠仪器维持生命至2018年4月29日上午8点01分去世。
原告诉称     邵建国、邵敏原审诉讼请求:判令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向邵建国、邵敏赔偿死亡赔偿金512610元、丧葬费30549元、住院费20379.37元、急救车转院费215元、办事交通误工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62375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