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唐晓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19)云01民终80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雪王思予王瑞 
【审理法官】杨雪王思予王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唐晓川 
【当事人】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唐晓川 
【当事人-个人】唐晓川 
【当事人-公司】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海、杨如栋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刘莹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刘彦君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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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唐晓川 
【本院观点】国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原件予以核对,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唐晓川作为新能源公司的总经理,与国电公司签订2012年度目标责任制责任书,明确约定党风廉政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是领导干部年薪水平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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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梦见狗咬自己
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国电公司主张,因唐晓川违反公司制度、弄虚作假,接受贿赂、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欺骗考核人员,其考核结论应当被撤销,不予支付2012年度绩效工资。唐晓川则主张,其完成当年业绩的情况下,应当发放绩效工资。本院认为,唐晓川作为新能源公司的总经理,与国电公司签订2012年度目标责任制责任书,明确约定党风廉政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是领导干部年薪水平的依据。现业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唐晓川2011年至2012期间私分国有资产,构成犯罪。故国电公司依据责任书及相应考核办法,决定撤销2012年国电公司对新能源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考评结果,重新审定新能源公司领导班子2012年年度考核复核评级为E级,唐晓川个人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再发放唐晓川2012年绩效年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和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国电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唐晓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国电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与唐晓川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而应当在国电公司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唐晓川时才发生相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无论是2014年11月24日国电公司解
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唐晓川的配偶,还是本案二审中唐晓川主张的劳动仲裁时才知道国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均已超过了涉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即唐晓川被确定犯罪之日。故国电公司以唐晓川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国电公司主张不予支付唐晓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和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国电公司主张唐晓川退还其代缴的五险一金、2011年度绩效工资、支付违法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均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国电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和处理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我心里从此有个你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  二、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唐晓川2012年度税后绩效工资133825.2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66元;  三、驳回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唐晓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21:44 
【一审法院查明】朱梓骁金丝雀事件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唐晓川于2003年3月入职国电公司。双方于2009年1月1日签订期限自2009年1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唐晓川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唐晓川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2月12日,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唐晓川犯受贿罪及私分国有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罚金10万元。唐晓川不服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唐晓川。2013年1月唐晓川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国电公司从2013年2月起停发其工资,未发放其2012年度薪酬绩效工资。2014年7月29日,国电公司以唐晓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给予唐晓川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纪处理意见并报单位工会组织征求意见。2014年7月30日,工会组织回复同意国电公司对唐晓川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纪处分。201
4年7月31日,国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解除与唐晓川之间的劳动合同。国电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通知唐晓川的配偶代为签订、领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4年12月10日,唐晓川的配偶兰腊梅签收唐晓川的劳动合同解除材料及养老保险转移表。唐晓川于2017年4月28日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国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唐晓川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419元。经唐晓川申请,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8)12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国电公司应向唐晓川支付2012年度税后绩效工资共计133825.25元;2.国电公司应向唐晓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59866元;3.驳回唐晓川的其他仲裁请求。针对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国电公司认为:1.2014年11月24日国电公司要求唐晓川的配偶转交材料给唐晓川签字;2.遗漏认定国电公司企业领导人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二、十六条的内容。此外,双方对一审法院确认的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国电公司并未针对其所提事实异议1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该异议不予确认;其所提补充部分,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
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国电公司未发放唐晓川2012年度绩效工资,仲裁裁决扣除唐晓川个人所得税款后国电公司应支付唐晓川2012年度绩效工资133825.25元于法于理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国电公司主张(2013)宜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晓川在2011年至2012年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私分国有资产,唐晓川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不但没有给国电公司和国家带来应有的经济效益,反而因其实施犯罪行为给国电公司和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实施犯罪行为期间依法不应获得绩效年薪。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电公司的《国电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绩效年薪是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公司年度目标责任制情况所确定的风险责任报酬。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础,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本案国电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唐晓川未完成其年度目标责任制情况所确定的风险责任及其他不符合领取绩效年薪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国电公司主张唐晓川实施犯罪行为给其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与唐晓川应得的绩效工资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对国电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根据国电公司所举
史蒂夫布西密证据7.8.9,本案国电公司以唐晓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给予唐晓川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纪处理意见并报单位工会组织同意后,国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本案系国电公司提出解除与唐晓川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其在(2013)宜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即唐晓川被认定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前的2014年7月31日解除与唐晓川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故国电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唐晓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66元(11419元月×7个月×2倍=159866元)。国电公司主张其系以唐晓川违反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悖于前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退还五险一金、2011年度绩效工资及国有资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和
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国电公司所诉五险一金、2011年度绩效工资及国有资产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国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晓川2012年度税后绩效工资133825.25元;二、国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晓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66元;三、驳回国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国电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