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烟台旅游【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94号 
【审理程序】王子和鬼鬼二审 
【审理法官】侯士宇朱金梅程艳  错过缘分错过你
【审理法官】侯士宇朱金梅程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伟;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黄伟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黄伟 
【当事人-公司】好像的近义词是什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伟 
【被告】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于月仙身高
【本院观点】上诉人黄伟提起本案诉讼诉讼目的是期待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涉案房屋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两会民生热点话题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黄伟就其在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未与相关职权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在黄伟就其房屋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其房屋被拆除。2019年7月,黄伟以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在案涉土地征收中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负有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案件的适格被告应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经向黄伟释明后,黄伟拒不变更被告,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鄂01行初59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黄伟的起诉。后黄伟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未对黄伟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违法。    还查明,黄伟于2019年10月以洪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洪山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的行为违法。经审理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起诉要求确认违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出(2019)鄂01行初88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黄伟的起诉。经黄伟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0)鄂行终21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伟提起本案诉讼诉讼目的是期待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涉案房屋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黄伟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权利。2019年7月,黄伟以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过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诉讼,本院根据2004年8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有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后上诉人黄伟于2019年12月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由此可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对于征收土地补偿的职责发生的变更,职责的主体已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变更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黄伟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原审法院虽判决驳回黄伟的诉讼请求,但未影响其向武汉市
洪山区人民政府寻求征收补偿的实体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黄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4: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针对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征收我市2009年度城中村改造第8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武汉政文[2009]77号),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9年度城中村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9〕1707号),同意征收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丰收村、渔业村、红卫村,洪山区洪山乡东亭村、风光村,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集体建设用地60.4690公顷。依据前述征地批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1日发布[2011]第67号《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洪山区洪山乡东亭村5.9199公顷土地。同年4月7日,在东亭村××村务信息公开栏公示了该征地公告。黄伟的房
屋位于征地范围内。2017年3月20日,原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武土征补洪公告[2017]第1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以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并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将在v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的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2017年4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征案洪审〔2017〕第2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