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26 张颜齐
【字 号】杭交发[2008]186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约翰逊【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和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杭交发〔2008〕186号)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造“廉洁杭州”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遏制“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不正之风,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22号)要求,结合杭州交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广东限电令新规定2021最新消息
f4不和  (一) 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
  1、定人驾驶
  公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表式详见附件1、2),市管干部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纪
委、监察局批准;局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各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局监察室备案。
  凡配有相对固定驾驶员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出差需带车跑长途的(出杭州地区),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各直属单位应将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配备情况报局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2、定点停放
  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由于交通工作涵盖交通建设和行业管理,涉及杭州各区、县(市),也包括与周边城市的沟通协调,点多、面广、线长,如有下基层、建设工地需要早出晚归,或确因驾驶员居住区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人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执法车辆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各直属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公车的停放地点报局监察室备案(详见附件3)。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
  国庆、春节长假期间,所有公车必须集中停放在局及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同时,报局监察室备案,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3、严格管理
  个人不得利用公车进行私人事务活动,不得私自将车辆外借其它单位或个人。个人确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公车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车辆的,需向局办公室、监察室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的,需报局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4、安全驾驶
  涉及车辆驾驶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定期安全学习,车辆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各项性能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病车”上路。
  驾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做
到文明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车。驾车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或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市局将制定机关公车集中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公车的管理。各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局机关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管理的通知》要求(杭交办〔2008〕63号)执行。各直属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同时,按照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事前申报、事后审核程序。
  1、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表式详见附件4),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分管领导审批。
稚的拼音和组词  2、在公务接待后,负责接待人员应持《公务接待申报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预算审核表》(表式详见附件5),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并持《公
务接待申报表》、《公务接待预算审核表》和食宿正式发票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三)进一步加强国内公务考察管理
  1、严格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管理
  建立请假审批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活动,须填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报监察、组织部门备案。市管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活动,须填写《市管干部参加上级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详见附件6)或《市管干部带队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详见附件7)。各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上级组团或带队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应制定组织活动方案,报局办公室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
  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出行前须执行请假制度。各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正职必须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行;局机关各处室副职必须向处室正职和局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务考察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请假领导销假。
  严格审核报销制度。组织党员外出活动,应倡导节俭和就近原则,并与年休假或双休日结合起来,外出时间严格控制在3天以内。公务考察结束报账时,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参加上级组团或带队组团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财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审核公务考察费用。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开支,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对基层单位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审批备案、请销假制度、审核报销要求等,各单位另行规定或参照对市管干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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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决制止变相公费旅游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必须执行与主管工作有关、与身份相符的公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审批表批准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考察线路、随意延长停留时间、虚报公务考察人数、私自参与公务考察等现象;必须遵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明确经费来源、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赞助;必须执行公务考察活动的有关规定,严禁涉足情、赌博等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符的场所。对边境地区的公务考察活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委托旅行社组团的,对旅行社要有严格的控制标准,严格管理。
对党团活动、学习培训要从严控制活动数量,活动区域原则上限制在本省内。对优秀公务员、工会积极分子等干部职工的疗养,要严格按上级及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出国(境)。
  二、加强督查
  局纪委监察室、办公室、组织、财务等部门和直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对公车使用的督查
  从2008年9月29日起,局纪委、监察室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公车定人驾驶、定点停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凡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应对违规者及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于两次以上违反有关规定或因违规造成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等后果的,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追究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及驾驶员个人违反规定的,除由其所在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纪律处分或辞退等相应处理外,同时视情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二)强化对公务接待的督查
  严格落实有关公务接待的工作规定,坚决遏制吃喝之风蔓延。严禁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严禁将个人接待、生活性支出列入公务接待,严禁擅自超指标开支接待费和在其他预算指标内列支接待费。
  局计财处应定期对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进行检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要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对国内公务考察的督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注意沟通协调,全面掌握局系统国内公务考察情况,及时纠正各类违反规定的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尤其是对边境城市公务考察活动中的私自越境、不经组织批准擅自赴台、涉足情赌博场所、擅自组团和私自参与等行为,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予以监控,若有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局系统干部职工如发现违反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监督情况的,可向局纪委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
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