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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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北菜(北京)淮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168号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区13031号。
深圳怎样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广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章朝阳,董事长。
上诉人北菜(北京)淮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菜淮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盐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菜淮盐公司上诉称,1.《出资协议书》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协议书的签署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虽然《出资协议书》的双方为上诉人的股东,但受益方和权利主体却是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有权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向违约方主张权利。2.《出资协议书》的约定适用于公司,对公司亦有约束力。《出资协议书》系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在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公司亦有约束力,故《出资协议书》的约定管辖条款适用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继续审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盐业公司对于北菜淮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qq孤独个性签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出资协议书》系案外人与江苏盐业公司签订,北菜淮盐公司并非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故《出资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进而不应依据该约定内容确定管辖法院。其次,本案属于因股东出资纠纷提起的诉讼。该诉讼虽与公司有关,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其既不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组织内部纠纷,也不属于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此,股东出资纠纷不属于公司组织诉讼,不应适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后,在本案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应沿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江苏盐业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关于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认定以及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均无不当。
综上,北菜淮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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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慧万惠赵薇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易晶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就业方向法官助理  谭雅媛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褚玉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