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钰莹多大中央明确“⿊恶势⼒”最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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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势⼒坚决“亮剑”,果断出击。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除恶专项⽃争的通知》之后形成的社会共识。
消除⿊恶势⼒对⼈民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现在的⿊恶势⼒⼤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些“转型”“漂⽩”的⿊恶势⼒,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幕后化”、打⼿马仔“市场化”。因此,⿊恶势⼒隐蔽性越来越强!
⿊恶势⼒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银饰品炫耀的⼈员和以凶兽纹⾝等彪悍、跋扈⼈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随车携带管制⼑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结伙、惹是⽣⾮的。
4.社会闲散⼈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沙⽯、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为的。
6.在⼀定范围内独揽建设⼯程、商品供应的。
7.强⾏介⼊酒店、娱乐场所的酒⽔、⾷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追逐、拦截、恐吓当事⼈,并经常更换从业⼈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嫖娼、赌博、吸⾷注射情形的。
10.以接受他⼈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贴⾝跟随、逗留债务⼈住所、短期⾮法拘禁等⼿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员⾝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纠纷时肆意侵害他⼈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称有社会闲散⼈员参与其中的。
13.⽆关⼈员刺探、⼲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影响⼒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境的。
16.在医院、私⼈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伤、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在⼀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摊派或收取费⽤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卡⽚,为客⼈提供⾊情服务的。
21.在⼴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调查、贷款担保等⼩⼴告的。
22.在⼯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恶意串标或投标⼈相互勾结进⾏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酒店等⾼档消费场所的。
25.在⼀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附加值等商品⾏为的。
26.以过⽣⽇、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索要礼⾦的。
英文合同范本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消费的。
28.本地⼈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恶势⼒看似离你的⽣活很远,其实,只要你⼀不留意,与⿊恶势⼒勾肩搭背,你可能就是⿊恶势⼒的帮凶:
1.假如,你是⼀个⼯⼈,⼀直在⼀家公司⼯作,很不幸,你的⽼板恰巧是名副其实的⿊⽼⼤……⿊⽼⼤拖⽋你的⼯资,你⽤尽了各种办法,他就是不发⼯资,还说,XXX⽋我钱,有本事你就去他要。于是你⼀怒之下,把⽋钱的⼈打了⼀顿,还打伤了,这个时候你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你
把⽋钱的⼈给拘禁了,要他还钱,你的⾏为可能构成⾮法拘禁罪!或者,你看着⽋钱的⼈的车⾮常不顺眼,把车给砸了,你的⾏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在上班的时候,看着⽋钱的⼈那轰轰的机器,想起了⾃⼰的⼯资,⽣⽓了,把机器给砸了,你的⾏为可能构成破坏⽣产经营罪。
2.假如,你还是⼀个⼯⼈,但是你的⼯作环境是,不巧的是这个⽼板是⿊⽼⼤,你每天负责开车接送赌徒、端茶倒⽔、核对⾝份、发牌......甚⾄专门给⼈开车门,从⽽领取⾼⼯资。那么你的⾏为可能涉嫌开设罪或赌博罪。
3.假如,你和别⼈⼀起做⽣意,⽽不巧,你的合作⼈是⿊⽼⼤,你在从事⽣产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以及从事法律禁⽌的的相关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时,你的⾏为可能构成⾮法经营罪!
4.假如,你建个,觉得好玩帮⼀个“⽼⼤”在⾥发淫秽⼩视频,你的⾏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来变⼤了,听⿊⽼⼤的你建了个会员制收费,你的⾏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来,他⼜让你发⼀些爆炸.放⽕的犯罪⼩技巧,你就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法罪。
5.假如,你是⼀个“愤青”,觉得世界太⿊暗,但是⾃⼰闲着⽆聊,就和⿊⽼⼤们⼀起编造点虚假的灾情、警情,在等⾃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别⼈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等⾃媒体上传播,你的⾏为确实可能吸引了眼球,但你的⾏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假如,你去酒吧喝酒,看到对⾯的妹⼦挺漂亮的,在酒精的作⽤和⿊⽼⼤的怂恿下,调戏了那个妹⼦,还不管妹⼦的反抗,摸了不该摸的地⽅,这个时候你可能构成猥亵妇⼥罪。不巧的是,当你得⼿离开继续喝酒,妹⼦的男朋友出现了,你们理论,你们打了他⼀顿,你们的⾏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你们的⼈数过多,妹⼦的男朋友表⽰不服,要约架,回丢失的尊严。当然,⿊⽼⼤不能掉这个架⼦,两句⼀吼你答应了,你们了⼀帮⼈,对⽅了⼀帮⼈,⼲了⼀架,你们的⾏为就可能构成聚众⽃殴罪。打架的时候,你下⼿狠了,捅了对⽅⼀⼑,重伤,那你的⾏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把⼈扎死了,那你的⾏为就构成故意杀⼈。
张静静简历7.假如,继续是酒吧喝酒,喝酒的时候,你很安分,没有惹事。但是喝完了,逞强要送⿊⽼⼤回家。这个时候你作死不
7.假如,继续是酒吧喝酒,喝酒的时候,你很安分,没有惹事。但是喝完了,逞强要送⿊⽼⼤回家。这个时候你作死不代驾,⾃⼰开车上路。不幸的是,你被交警逮住了,⾎液酒精含量⼜⼤于80mg/100ml,那你的⾏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交警执法的时候,⿊⽼⼤⼜⼤拽拽地告诉你不要配合交警,还把交警给打了,警察⼜受了个轻微伤,就涉嫌妨害公务罪了。或者你开车上了路,不⼩⼼把他⼈撞成了重伤,你的⾏为就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接着,你看着把⼈撞伤了,⿊⽼⼤慌了,让你赶紧跑!然后,你在逃的时候⼀路跌跌撞撞的⼜撞死、撞伤了好⼏个,那你的⾏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你开车出了事故,或者没出事故,但⿊⽼⼤想骗保险公司点钱⽤。于是,让你故意编造事故、制造事故、夸⼤损失程度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个时候,你的⾏为可能涉嫌保险罪。⿊⽼⼤开车出了事故,把⼈给撞了,不知死活。⾮要你顶替,你两肋插⼑!完蛋了,你构成包庇罪!
8.假如,在你开的宾馆、旅店、理发店,或者是你⾃⼰家,你明知⿊⽼⼤组织别⼈⽽提供场所,你就涉嫌容留罪。如果你帮⿊⽼⼤“拉⽪条”了,则涉嫌介绍,数罪并罚。⿊⽼⼤带⼈来,你则涉嫌容留他⼈罪。
9.假如,你陪⿊⽼⼤在马路上⾛,撞了别⼈⼀下,别⼈骂了⿊⽼⼤,你要帮⽼⼤出头,在马路上推搡他,结果他摔倒撞在马路⽛上或者被后⾯的车给撞死了,那你的⾏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如果你打了他⼀拳,伤情鉴定轻伤以上,你的⾏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10.假如,你是个公务员,结识社会上⼀些⿊⽼⼤,他们让你帮着查询信息,你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让你帮着办些坏事,你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职权罪。
11.假如,你是⼀个光棍,觉得⾃⼰这辈⼦娶⽼婆没希望了,可是你从⿊⽼⼤那⾥买了⼀个⽼婆回家给你⽣娃娃,或者,你在⿊恶势⼒⼿⾥买了个⼩孩回家养。这时,你的⾏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
12.假如,你是⼀个农民,承包了⼏个⼭头,种满了树,好不容易,⼩树苗长⼤了,村霸们怂恿你砍树,还告诉你不⽤去办采伐许可证。这时,你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罪。假如,你想去抓点青蛙.蛇等野⽣动物“孝敬”村霸,那你就要看清楚了,你的⾏为可能涉嫌⾮法狩猎野⽣动物!
13.假如,⿊⽼⼤为了犯罪需要,让你去伪造.变造.买卖。这时,你的⾏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刚才列举的⾏为,平时你可能都不注意,但件件都可能涉嫌犯罪,⼀旦沾惹上⿊恶势⼒,势必会成为打击的对象。现实表明,⿊恶势⼒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请客吃饭等⽅式拉拢成员,你⾃⼰不检点,就可能成为他们发展的重点对象,抵抗⼒弱的甚⾄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使⿊恶势⼒有恃⽆恐。
⿊恶势⼒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1.恶势⼒,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
或者因本⼈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案件处理。
星期四的英文3.恶势⼒⼀般为3⼈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违法犯罪分⼦。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有前述⾏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经常纠集在⼀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政或刑事处罚的⼈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或被利⽤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违法犯罪活动的,⼀般不应认定为恶势⼒成员。
4.“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于2年之内,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般不应认定为恶势⼒。
5.恶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殴、寻衅
5.恶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威胁为⼿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组织、强迫、贩卖、运输、制造、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般不应认定为恶势⼒。
6.办理恶势⼒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单⼀性质的违法⾏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于累加的违法⾏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7.认定“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
罪次数、⼿段、规模、⼈⾝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民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8.恶势⼒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全部认定条件,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犯罪集团的⾸要分⼦,是指在恶势⼒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恶势⼒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要分⼦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恶势⼒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条第⼆款的规定认定。
9.全部成员或者⾸要分⼦、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年⼈、残疾⼈的,认定恶势⼒、恶势⼒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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