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8
【字 号】珠府办[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3〕1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鹅的拼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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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张家界最佳旅游路线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
  (二)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
  (四)备案;
  (五)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虚拟内存 设置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公示商事登记业务范围。
  第八条 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分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九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内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高云翔回国
  第十条 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认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投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四)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约定的合伙期限、委派代表;
  (五)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
  (六)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场所。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申请备案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公司秘书的姓名(名称)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清算人成员名单。
张晋简历个人资料简介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和备案时,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公示的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等事项时,可以到商事登记机关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网站办理。
  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可以不预先核准名称。
  申请人没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商事主体名称由申请人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名称依法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主要经营项目记载为经营范围的第一项,并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征。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特征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或者以“开发”、“发展”、“实业”作为行业或经营特征用语。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划定的行业类别,在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和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指导申请人选择经营范围及所属行业类别。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引确定经营范围,在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等文件中对经营范围予以记载。其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审批。
第三章 住所和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住所是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