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洪涛、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桂09民终12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小璐出轨pgone视频吕海欢谭泉清姚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陆洪涛;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陆洪涛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陆洪涛
【当事人-公司】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浩
呼和浩特市旅游【代理律所】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陆洪涛
【被告】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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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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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2:03:05
陆洪涛、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夜晚月迷人的句子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民终12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天地商业街一期4某楼2201-2206号。
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韩庚为什么罢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瑶。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洪涛因与被上诉人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陆洪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10724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被上诉人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5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365天,姜梓新
违约金为27962元);3.本案一审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政府对案涉小区旧城改造二期项目拆迁工作尚未完成、中雨以上天气和新冠疫情影响开工作为免责事由,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案涉小区旧城改造二期项目拆迁工作尚未完成,不能作为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第一,根据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被上诉人在取得案涉小区开发地块之前,即已明知案涉地块需要进行相关的拆迁准备工作,被上诉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根据涉案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施工、拆迁事宜开展等具体情况,对工程竣工日期进行正确判断,对交房时间的确定应具备一定的预见性,不能事后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即使存在不能拆迁的状况也应当在被上诉人的预见之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对交房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上诉人就应当恪守合同,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拆迁工作尚未完成与延期交房之间没有关联性,拆迁工作是可以预见、可以克服的事件,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可以延期交房的理由。第二、被上诉人以拆迁工作尚未完成为幌子,掩盖其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债务官司缠身、擅自挪用购房款用于其他项目开发导致资金流续接不上以致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客观事实,以达到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目的。
根据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案涉楼盘情况有关反映及信访问题的答复,导致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的最主要原因并不包括拆迁工作。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7“2017-2019北流新天地工程不可抗力事件”中关于天气的内容,由于没有北流市气象局的盖章确认,其合法性、客观性,上诉人不予认可。所记录的天数中部分尚未达到足以影响工程施工的程度,不能作为延期交房的事由。三、新冠疫情确实影响了项目工程施工,北流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关复工复产的文件。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文件,明确被上诉人可据实延期交房的日期,最终准确认定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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