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 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 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 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事项,本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如需耗尽鉴定材料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方同意。
第十二条 本机构指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复核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报本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鉴定:
(一)委托方要求终止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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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黑匣子为什么不会损坏(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会计实务操作赵薇哪里人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以上操作程序实施过程中,由该案鉴定负责人负责全程质量监控。
篇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秦朝皇帝列表排名表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攀枝花旅游必去景点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
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
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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