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包括:医疗费、误⼯费、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活补助费、残疾⽤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硅酸前款规定的赔偿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次性结算费⽤。
杨迪女友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的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须的费⽤计算,凭据⽀付。结案后确需继续的,按照必需的费⽤给付。
(⼆)误⼯费:当事⼈有固定收⼊的,按照本⼈因误⼯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于交通事故发⽣地平均⽣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固定收⼊的,按照交通事故发⽣地国营同⾏业的平均收⼊计算。
(三)住院伙⾷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地国家机关⼯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员有收⼊的,按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收⼊的,按照交通事故发⽣地平均⽣活费计算。
小学教师论文(五)残疾者⽣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地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赔偿⼆⼗年。但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不少于⼗年;七⼗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地的丧葬费标准⽀付。
(⼋)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地平均⽣活费计算,补偿⼗年。对不满⼗六周岁的,年龄每⼩⼀岁减少⼀年;对七⼗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活费:以死者⽣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活来源的⼈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地居民⽣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六周岁的⼈抚养到⼗六周岁。对⽆劳动能⼒的⼈扶养⼆⼗年,但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不少于⼗年;七⼗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扶养五年。
(⼗)交通费:按照当事⼈实际必需的费⽤计算,凭据⽀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亲属所需交通费、误⼯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的⼈数不得超过三⼈。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所发⽣的医疗费⽤计算,凭据⽀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付。
(⼆)误⼯费:患者有固定收⼊的,按照本⼈因误⼯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于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三)住院伙⾷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地上⼀年度职⼯年平均⼯资计算。
(五)残疾⽣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活费:以死者⽣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的⼈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劳动能⼒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付。
(⼗⼀)精神损害抚慰⾦: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的⼈数不超过2⼈。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的⼈数不超过2⼈。
⼈⾝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致伤他⼈,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医疗费⼀般包括医药费、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致⼈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费等全部费⽤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活补助费、⽣活⾃助具费和残疾赔偿⾦,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活来源的⼈的必要的⽣活费。
侵害⼈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外,还应当⽀付丧葬费、死亡赔偿⾦,以及死者⽣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活来源的⼈的必要的⽣活费。
医药费的赔偿,⼀般应以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医院,⼀般是指距离受害⼈住所或侵权⾏为发⽣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的,⼀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未获准擅⾃另医院的费⽤,⼀般不予赔偿。
受害⼈重复检查同⼀科⽬⽽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次的检查费⽤,但医院确需再⾏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均应认定。
受害⼈擅⾃购买与损害⽆关的药品或其他疾病的,其费⽤不予赔偿。
受害⼈确需住院或观察的,其费⽤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与损害⽆关的疾病⽽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进⾏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的费⽤,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的费⽤赔偿外,对尚需继续的费⽤,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达成协议的,可以⼀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在结束后另⾏起诉。怎样升级windows10
误⼯费的赔偿
受害⼈误⼯⽇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的实际误⼯⽇期少于休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期认定;实际误⼯⽇期多于休明的,⼀般应当根据休明认定。
受害⼈确需休养但⽆休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包括⼯资、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种的补助费。
奖⾦,以受害⼈上⼀年度本单位⼈均奖计算,超出奖⾦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受害前由于⾃⾝原因⽆奖⾦收⼊的,其次奖⾦不予计算。
受害⼈⽆固定收⼊,或者受害⼈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商户的,其误⼯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前⼀年的平均收⼊或者当地同⾏业、同⼯种、同等劳动⼒的平均收⼊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依法从事第⼆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员的,其误⼯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持。
受害⼈⽆劳动收⼊⽽要求赔偿误⼯费的,不予⽀持。如果受害⼈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的实际收⼊⾼于当地居民平均⽣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受害后的⽣活⾃理能⼒,⼀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活确实不能⾃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员⼀般设⼀⾄⼆⼈,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员有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员⽆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到所在地医院或者必须转院的,其本⼈和必要的护理⼈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般应以公共电(汽)车、⽕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的受害⼈,因医院⽆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于住宿费的,其本⼈和必要的护理⼈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付辛博和孝敏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受害⼈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品作为辅助的,其费⽤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六⼗的⽐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品,⼀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活补助费、⽣活⾃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的,应当赔偿残疾者⽣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的程度分为⼗级。经法医鉴定为⼀级的,其⽣活补助费
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赔偿⼆⼗年;⼆⾄⼗级的,以10%的⽐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不少于⼗年;七⼗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费的⽣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为界,之前由侵害⼈赔偿误⼯费,之后由侵害⼈赔偿⽣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者的年龄、我国⼈⼝平均寿命、器具使⽤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般包括运⼫、⽕化、普通⾻灰盒和⼀期⾻灰存放等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为地的丧葬费标准⽀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增加的费⽤,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办丧事增加的费⽤,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应当⽀付死者家属⼀定数额的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计算,赔偿⼆年。死者不满⼗六周岁的,年龄每⼩⼀岁减少⼀年;七⼗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均不少于⼗年。
侵害⼈致⼈残疾的,应当⽀付⼀定数额的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级的,⾃定残之⽉起,赔偿⼗年;⼆⾄⼗级的,以10%的⽐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但最低不少于⼀年。
依靠受害⼈实际抚养的⼈的必要⽣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实际抚养的⼈,是指受害⼈死亡或丧失劳动能⼒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其他⽣活来源的⼈。
依法应当由受害⼈抚养的⼈,在受害⼈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在受害⼈受害后⾄⼈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付必要⽣活费的,应予⽀持。
受害⼈⾄⼈民法院裁决前出⽣的⼦⼥有权要求侵害⼈⽀付必要的⽣活费。
受害⼈是唯⼀抚养⼈的,侵害⼈应承担依靠受害⼈实际抚养的⼈的全部的必要⽣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侵害⼈应承担受害⼈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的必要⽣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周岁的⼈抚养到⼗⼋周岁。对⽆劳动能⼒的⼈抚养⼆⼗年,但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年减少⼀年,最低不少于⼗年;七⼗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抚养五年。
⼯伤赔偿数额计算
职⼯因⼯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次性⼯亡补助⾦:
(⼀)丧葬补助⾦按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六个⽉的标准发给。
(⼆)供养亲属抚恤⾦发给由死者⽣前提供主要⽣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按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百分之四⼗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每⽉按百分之三⼗发给,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抚恤⾦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的有关规定执⾏,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
(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四⼗⼋个⽉⾄六⼗个⽉的⾦额,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期间死亡的,⼀次性⼯亡补助⾦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发给。
⼯伤伤残抚恤⾦和供养亲属抚恤⾦,由省、⾃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平均⼯资增长的⼀定⽐例
每年调整⼀次。
领取伤残抚恤⾦的职⼯和因⼯死亡职⼯遗属,本⼈⾃愿⼀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政部门规定。
⼯伤职⼯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翻⾝、⼤⼩便、穿⾐及洗漱、⾃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平均⼯资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百分之三⼗发给。
⼯伤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置假肢等辅助器具?
⼯伤职⼯因⽇常⽣活或者辅助⽣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的,应当退出⽣产、⼯作岗位,终⽌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按⽉发给伤残抚恤⾦,标准分别为本⼈⼯资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七⼗五。其中:⼀级百分之九⼗,⼆级百分之⼋⼗五,三级百分之⼋⼗,四级百分之七⼗五。
(⼆)发给⼀次性伤残补助⾦,标准相当于伤残职⼯本⼈⼗⼋⾄⼆⼗四个⽉⼯资。其中:⼀级⼆⼗四个⽉,⼆级⼆⼗⼆个⽉,三级⼆⼗个⽉,四级⼗⼋个⽉。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对其中执⾏由个⼈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伤保险基⾦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六个⽉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李搬运费和伙⾷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伤保险基⾦⽀付伤残抚恤⾦。伤残抚恤⾦低于按养⽼保险规定计发的养⽼⾦标准的,应当按养⽼⾦的标准由⼯伤保险基⾦补⾜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在养⽼保险基⾦中个⼈帐户的个⼈缴费部分转⼊⼯伤保险基⾦。
陆远为什么坐牢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按伤残等级发给⼀次性伤残补助⾦,标准相当于伤残职⼯本⼈六⾄⼗六个⽉⼯资。其中:五级⼗六
个⽉,六级⼗四个⽉,七级⼗⼆个⽉,⼋级⼗个⽉,九级⼋个⽉,⼗级六个⽉。
(⼆)因伤残造成本⼈⼯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标准为⼯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本⼈技能提⾼⽽晋升⼯资时,在职伤残补助⾦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伤医疗待遇和⼯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作的,按⽉发给相当于本⼈⼯资百分之七⼗的伤残抚恤⾦。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职⼯本⼈愿意⾃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合同后本⼈另⾏择业的,可以发给⼀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劳动⾏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具费、误⼯⼯资的,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资相当于⼯伤津贴)。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的,职⼯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或亲属领取的,⼯伤保险的⼀次性⼯亡补助⾦或者⼀次性伤残补助⾦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活补助费低于⼯伤保险的⼀次性⼯亡补助⾦或者⼀次性伤残补助⾦的,由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差额部分。
(三)职⼯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
职⼯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的下个⽉起三个⽉内,本⼈⼯资照发,从第四个⽉起停发⼯资,对失踪职⼯的供养亲属按⽉发给供养亲属抚恤⾦。⽣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百分之五⼗。⼈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和其余待遇。当失踪⼈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伤待遇应当退回。
⼯伤职⼯⼯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伤职⼯需要住院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三分之⼆发给住院伙⾷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的,所需交通、⾷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伤职⼯⾮⼯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
⾏政赔偿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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