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7
【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王伟
【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王伟
明星的胸【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勇;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
【当事人】李勇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
【当事人-个人】李勇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田卫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卫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卫华
【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勇 徐娇是谁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
【本院观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西城司法局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鉴定结论反证质证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西城司法局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公大鉴定中心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因此西城司法局具有对公大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司法局作为西城司法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李勇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
定职权。 本案中,西城司法局在收到李勇递交的《投诉书》后,针对李勇投诉的事项及投诉请求,及时受理,开展了调查工作,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以及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听取了公大鉴定中心的陈述及说明,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针对李勇的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论证。虽西城司法局并未向鉴定人进行调查即在《002号答复》中载明“对鉴定人进行了调查”,但此部分内容对李勇所反映问题的认定结果不产生实际影响,而后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书》中对此也予以指正,故西城司法局针对李勇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其作出的《002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 西城司法局在《002号答复》上加盖的公章并非西城司法局的公章,其后作出说明并重新作出《002号答复》系对之前行政行为的改变,应属程序违法。 市司法局在受理李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002号答复》进行了审查,作出《复议决定书》确认西城司法局作出的《002号答复》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作出《复议决定书》的程序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红领巾心向党的内容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勇负担(已交
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雪莉是谁为什么火【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39
李某某与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3行终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某某。
负责人李程,局长、局党组书记。
防晒隔离霜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某某院某某楼
负责人苗林,党委书记、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某某院某某楼101-21/div>法定代表人张惠芹。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勇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以下简称西城司法局)作出的(2020)西司鉴投002号《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关于李勇投诉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002号答复》)、被上诉人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作出的京司复〔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行初4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勇,被上诉人西城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靳晓芳、邵玉龙,被上诉人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彬、田卫华,一审第三人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公大鉴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晓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城司法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李勇投诉公大鉴定中心一事向李勇作出《002号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因投诉人李勇(被鉴定人李某之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医院(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以下简称火箭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委托公大鉴定中心对火箭军总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二、关于投诉事项。(一)关于李勇认为公大鉴定中心存在依据伪造、篡改的病历做鉴定,并且做出虚假鉴定意见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鉴定材料并对之负责。在本次鉴定中,公大鉴定中心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出具鉴定意见并无不妥。针对“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投诉,公大鉴定中心
答辩称,“根据委托方要求,我中心针对委托鉴定事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不存在作出虚假的鉴定意见”的问题。西城司法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分析了李勇提交的投诉材料,特别是李勇在投诉书中提出的投诉事项和事实理由部分,并组织了专家论证。同时,西城司法局调取并审查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档案,并对鉴定人进行了调查。经查,西城司法局无法认定公大鉴定中心存在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问题。(二)关于李勇认为医疗损害鉴定应由所涉及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本鉴定中没有相关人员参加的问题。公大鉴定中心答辩称,“我中心鉴定人系经市司法局审核取得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鉴定人,长期从事临床法医学鉴定,并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经验,听证会前原告方对本案鉴定人无任何异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经查,鉴定人张惠芹、王晓慧、卜英平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鉴定并不存在投诉人指出的没有医疗损害鉴定所涉及的临床医学专家人员进行鉴定的问题。三、关于投诉请求。对于李勇提出的要求公大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及退回鉴定费的请求,西城司法局不具备委托或要求公大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以及退回鉴定费的职权,故对该投诉请求无法支持。对于李勇提出的按照《医疗
巩贺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公大鉴定中心进行处罚的请求,西城司法局未发现公大鉴定中心存在李勇所反映的问题,李勇的请求西城司法局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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