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二伟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1452号
【审理程序】句子赏析二审
【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
【审理法官】王军华白松刘慧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红焖羊肉的做法【当事人】邢伟;邢二伟;邢满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当事人】邢伟邢二伟邢满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当事人-个人】邢伟邢二伟邢满库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曾凡恩北京威欧盛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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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曾凡恩聂学
【代理律所】急促的反义词北京威欧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邢伟;邢二伟;邢满库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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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患者康文香因脑积水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发生枕部硬膜外血肿。后紧急行开颅血肿清除术,虽然硬膜外血肿为积水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的并发症,但考虑与手术操作和止血不彻底有一定关系,医方存在未予高度注意义务之过错。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
结论对于医方负轻微下限责任的意见并酌情确定第七医学中心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5%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提交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书系其单方申请制作,该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本院对该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鉴定机构受到行政处罚要求暂停从事鉴定业务的期间发生在本案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并不影响本案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本院对邢伟、邢二伟、邢满库以该行政处罚质疑鉴定结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邢伟、邢二伟、邢满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3元,由邢伟、邢二伟、邢满库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2:02: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邢满库系患者康文香之夫,邢伟、邢二伟系患者康文香之子。患者康文香因“突发头痛约23小时”于2012年12月9日入第七医学中心处住院。
经完善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颈内动脉床突上段动脉瘤;消化道应激性溃疡伴出血;高血压病3级。急诊完善术前检查,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栓塞术,术后恢复可。2012年12月25日动脉瘤再次出血,再次行栓塞。2013年1月22日再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出血破入左侧脑室,给予双侧脑室穿刺置管引流。2013年1月23日再次行左侧床突上段动脉瘤栓塞术,次日清醒,一般情况可。术后检查发现脑室系统扩大、脑积水,2013年2月18日全麻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复查头颅CT见枕部硬膜外血肿,量较大,急诊给予开颅血肿清除术。后因反复脑室系统扩大多次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等,患者康文香病情进行性恶化,于2014年7月25日出院。2014年7月26日,患者于院外去世。 2013年6月17日,邢伟、邢二伟、邢满库起诉至法院,要求第七医学中心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因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拖欠医疗费,故第七医学中心提出反诉。经审理查明,患者康文香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02602.83元,已交纳370000元,尚余332602.83元未交纳。因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七医学中心存在过错,故法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8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邢伟、邢二伟、邢满库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向第七医学中心支付医疗费332602.83元。该判决已生效。 后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再次起诉至法院,并提起医疗过错鉴定申请。法院
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为第七医学中心对患者康文香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康文香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支出鉴定费20000元。2018年11月6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该报告在分析说明中载明:1.患者具有手术适应症,无明显手术禁忌症,手术方式选择无原则错误,手术风险及替代方案告知明确,故医方在对患者的诊断、手术选择、告知等方面,不存在过错。2.颈内动脉床突上段血泡样动脉瘤,属颈内动脉瘤的特殊类型,无论选择开颅手术夹闭还是介入,难度均较大,风险高。患者急诊入院时已行介入,术后再次出血时,由于第一次介入术中已植入支架和弹簧圈等异物,以及术后行抗凝,开颅手术极其困难,再次选择介入无原则错误。2013年1月23日经末次介入后未再出血,介入有效。因此关于动脉瘤再次出血的,医方不存在过错。3.患者多次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蛛网膜下腔的粘连导致脑积水是常见并发症,医方多次行脑室-腹腔分流、脑室外引流,以调整颅内压、控制脑积水,但效果不佳,后期出现脑脊液循环障碍,进而脑功能衰竭。故医方针对脑积水的不存在过错。4.患者于2013年2月18日因脑积水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发生枕部硬膜外血肿。后紧急行开颅血肿清除术,虽然硬膜外血肿为该手术的并发症,但考虑与手术操作和止血不彻底有一定关系,医方存在未予
蝙蝠侠小丑扮演者高度注意义务之过错。5.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之过错。鉴定结论为:第七医学中心对患者康文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康文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下限。后邢伟、邢二伟、邢满库申请撤回起诉。 本次诉讼前,邢伟委托北京公大圣龙科技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中心对本案诉争病例出具专家意见,并支出鉴定费50000元。后该中心出具专家意见认为,1.医方对患者术后血压控制不佳,对术后发生硬膜外出血有不利影响,医方存在缺陷。2.医方对患者行左侧脑室枕角钻孔实施脑脊液脑室-腹腔分流术术中对硬膜小动脉出血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颅内出现硬膜外血肿,出血量达100ml。致使脑组织受压,造成患者在短时间内再次开颅手术清除颅内血肿,对患者病情发展、演变、转归具有不利影响,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3.患者死亡结果与脑室腹腔-引流术中医方没有做到手术操作慎重义务,硬膜小动脉出血,致硬膜外巨大血肿,短时间内再次开颅清除血肿存在直接因果关系。4.本病例患者应绝对卧床。2013年1月18日患者上厕所时突发摔倒伤及左枕部,致使左枕部头皮血肿形成。由此说明护理工作违背了护理原则,存在过错。综上,第七医学中心对患者康文香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庭审中,邢伟、邢二伟、邢满库申请做出上述专家意见书的两位专家出庭作证,两位专家坚持原结论。第七医学中心对专家意刘德华请贾玲演自己夫人
计算机书籍见书及专家证人出庭意见均不认可,认为该专家证人的专业领域是临床法医,非神经外科专家,不具备本案的专业,且其依据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单方提交的检材作出的意见书,其所依据的检材的完整性、真实性未经第七医学中心质证,故不予认可。另,专家证人当庭阐述的专业问题也与诊疗常规不符,其所作出的结论不能对抗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另查,患者康文香1963年6月17日出生,农民。 庭审中,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提交律师费发票两张、收条一张,金额共计70000元,并称此系在其他案件诉讼中产生。第七医学中心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鉴定结论认为,第七医学中心对患者康文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康文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下限。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提交专家辅助人意见书予以反驳。法院认为,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提交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书系其单方申请制作,鉴定材料依据未经法庭质证,其做出的结论无法对抗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故
法院对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酌定第七医学中心的责任比例为5%。关于医疗费,虽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未提交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但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应支付的医疗费金额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第七医学中心对医疗费数额不持异议,邢伟、邢二伟、邢满库主张的数额未超出法院核定数额,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患者系农民,死亡时未满60周岁,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丧葬费,邢伟、邢二伟、邢满库主张过高,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数额为50802元。以上各项诉讼请求,由第七医学中心按照5%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关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邢伟、邢二伟、邢满库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在诉讼中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0元,此系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法院予以支持。邢伟、邢二伟、邢满库主张的其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患者的死亡结果及第七医学中心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20000元。关于律师费,此非本案中产生,邢伟、邢二伟、邢满库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邢伟、邢二伟、邢满库医疗费35000元,
死亡赔偿金26490元,丧葬费254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0000元;二、驳回邢伟、邢二伟、邢满库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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