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德州河西骨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幼儿园教师节简单祝福语【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5 
【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650号 
【审理程序】我是不是该安静的走开二审 
【审理法官】杨文杰叶卫国张忠星 
【审理法官】杨文杰叶卫国张忠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磊;德州河西骨外医院 
【当事人】王磊德州河西骨外医院 
【当事人-个人】王磊 
【当事人-公司】德州河西骨外医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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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奕迅什么歌好听【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磊 
【被告】德州河西骨外医院 
【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对王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对王磊误工费的计算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河西医院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否恰当;四、一审判决对鉴定费的分担是否恰当。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不应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应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鉴定费是王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王磊的损失部分由河西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一
审法院根据河西医院对王磊所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综合确定双方应承担鉴定费的比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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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对王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对王磊误工费的计算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河西医院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否恰当;四、一审判决对鉴定费的分担是否恰当。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不应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应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本案中,王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201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计算,一审法院根据王磊户籍性质,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王磊一审提交的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王磊2017年9月至11月工资表等证据,足以证明王磊腿部砸伤
江一燕图片时,其在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每天120元,期间工资未发,故王磊的误工费应按照120元/天计算实际误工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王磊户籍性质按44.65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河西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王磊的伤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资质齐全,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参照上述鉴定意见确定的河西医院诊疗行为对王磊伤残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河西医院所承担的赔偿比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王磊提出河西医院应赔偿其全部损失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鉴定费是王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王磊的损失部分由河西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一审法院根据河西医院对王磊所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综合确定双方应承担鉴定费的比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王磊提出河西医院应承担全部鉴定费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西医院应赔偿王磊的各项费用为:残疾赔偿金20565.48元(39549元×20年×20%×10%+39549元×20年×2%×30%)、误工费22212元(120元×13天×70%+120元×352天×50%)、护理费4078.3元[(45元+38元)×13天×70%+(45元+38元)×32天×50%+38元×105天×5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500
0元×20%)、医疗费54909.38元(20535.5元×70%+81069.05元×50%)、住院伙食补助费2510元(1300元×70%+3200元×50%)、营养费1080元(1800元×60%)、鉴定费1720元(4300×40%),以上费用合计108075.16元,扣除王磊应支付河西医院的鉴定费10296元(17160元×60%),河西医院应赔偿王磊各项费用共计97779.16元。  综上所述,王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为: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赔偿王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7779.1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2342元,由被上诉人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负担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6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4684元,由被上诉人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负担18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0:08: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入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并韧带断裂,实际住院13天,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20535.5元。2017年12月25日,原告在河北省故城县医院门诊,支付医疗费541元。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27日,原告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主要诊断: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实际住院32天,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80258.05元。2019年4月8日,原告在德州市人民医院门诊,原告支付医疗费270元。2018年5月29日,运河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委托德州市医学会对王磊与德州河西骨外医院医疗争议,医方对王磊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8年6月6日,德州市医学会作出德州医鉴[2018]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被告对该鉴定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9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诊疗行为与王磊重建后的后交叉韧带再次断裂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二)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诊疗行为与王磊的外侧副韧带断裂原发性损伤、腓总神经原发性损伤之间无因果关系。(三)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诊疗行为与王磊(德州河西骨外医院出院后)的医疗(包括医疗费)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责任。(四)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诊疗行为与王磊主张的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十级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责任。(五)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诊疗行为与王磊主张的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踝关节背屈肌力0级、左足各趾背伸肌力0级九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被告支付鉴定费17160元。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磊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踝关节背屈肌力0级,左足各趾背伸肌力0级,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磊误工时间365日,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150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47450元,提交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证明、2017年9月、10月、11月工资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王磊自2015年1月1日在该单位工作,2017年12月10日工作时腿部砸伤,王磊在医院住院期间一直到现在仍未上班,工资一直未开。王磊工资是每天120元,2017年9月、10月
、11月工资均为3600元。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工资的银行流水,单位证明可以证明原告是公司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而不是扣发工资。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7725元,提交护理人员张子焕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王建颖身份证复印件,主张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河北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还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74015.6元(790980元×2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重建后的后交叉韧带再次断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故原告在被告处期间产生的费用(残疾赔偿金除外),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德州河西骨外医院出院后)的医疗(包括医疗费)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责任,故原告在被告处出院后至定残日产生的费用(残疾赔偿金除外),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主张的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十级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责任,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
漆黑的魅影的诊疗行为与原告主张的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踝关节背屈肌力0级、左足各趾背伸肌力0级九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未提供其在城镇居住的证据,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8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计算。原告主张误工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也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等,原告主张其在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作,证据不足,原告误工费应按其户籍性质农村居民44.65元天计算。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计算,所提交其在德州启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又未提交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故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家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2018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计算。被告支付的鉴定费17160元,原告应负担10296元(17160元×60%)。根据原告主张,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71706.8元(16297元×20年×22%)、误工费16297.25元(44.65元天×365天)、护理费7725元[(45元天+38元天)×45天+38元天×10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0160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4300元合计212933.6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474.44元(16297元×20年×20%×10%+16297元×20年×2%×
30%)、误工费8264.72元(44.65元×13天×70%+44.65元×352天×50%)、护理费4078.3元[(45元+38元)×13天×70%+(45元+38元)×32天×50%+38元×105天×5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5000元×20%)、医疗费54909.38元(20535.5元×70%+81069.05元×50%)、住院伙食补助费2510元(1300元×70%+3200元×50%)、营养费1080元(1800元×60%)、鉴定费1720元(4300元×40%),以上费用合计82036.84元。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的鉴定费10296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71740.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德州河西骨外医院赔偿原告王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71740.8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3253元,原告负担2581元,被告负担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