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怎么做司法鉴定,鉴定流程是什么
在⽣活或⼯作中,因为伤残需要做司法鉴定,要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应流程进⾏,那么伤残怎么做司法鉴定,鉴定流程是什么,关于伤残司法鉴定流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伤残司法鉴定流程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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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委托司法鉴定时⼀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的委托事项进⾏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起7⽇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起7⽇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员承担鉴定⼯作,同⼀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员进⾏。
悼词范文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请求的事项进⾏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进⾏,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进⾏,补充鉴定⽂书是原鉴定⽂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2)原鉴定项⽬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的,不能由原鉴定⼈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的标准、⽅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盾的;
(5)原司法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书。
七、司法鉴定⽂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书正本⼀式三份,其中⼀份交委托⼈,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进⾏鉴定。
委托⼈有特殊要求的,经双⽅协商⼀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进⾏鉴定。
委托⼈不得要求或者暗⽰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名司法鉴定⼈进⾏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进⾏鉴定。
第⼆⼗条司法鉴定⼈本⼈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客观、公正进⾏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曾经参加过同⼀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参与过同⼀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条司法鉴定⼈⾃⾏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要求司法鉴定⼈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王一楠资料
第⼆⼗三条司法鉴定⼈进⾏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法:
(⼀)国家标准;
(⼆)⾏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有权了解进⾏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证⼈。
经委托⼈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名司法鉴定机构的⼯作⼈员进⾏,其中⾄少⼀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指派或者委托的⼈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进⾏⾝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进⾏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或者被鉴定⼈的近亲属或者监护⼈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鉴定时限。
第⼆⼗六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体进⾏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虚拟货币正规交易平台
第⼆⼗七条司法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录像、拍照等⽅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本资料、⾳像资料等应当存⼊鉴定档案。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司法鉴定委托书⽣效之⽇起三⼗个⼯作⽇内完成鉴定。
lightroom 教程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般不得超过三⼗个⼯作⽇。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鉴定时限。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终⽌鉴定:
(⼀)发现有本通则第⼗五条第⼆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鉴定材料发⽣耗损,委托⼈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拒不履⾏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扰,致使鉴定⽆法继续进⾏的;
(四)委托⼈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诉讼当事⼈拒绝⽀付鉴定费⽤的;
(五)因不可抗⼒致使鉴定⽆法继续进⾏的;
(六)其他需要终⽌鉴定的情形。
终⽌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通知委托⼈,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的要求进⾏补充鉴定: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进⾏。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重新鉴定:
(⼀)原司法鉴定⼈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因特殊原因,委托⼈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进⾏。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应当⾄少有⼀名具有相关专业⾼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鉴定档案。
第三⼗四条对于涉及重⼤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鉴定。
第三⼗五条司法鉴定⼈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
见进⾏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复核。
复核⼈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鉴定档案。
综合上⾯的介绍,对于伤残做司法鉴定,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以免造成时间上的耽搁。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伤残司法鉴定流程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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