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交易就有风险,⼀个企业的对外交易⾏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临最⼤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缺少履⾏合同的诚信时,⼤量⽆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带来关于合同审查的相关知识。
企业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交易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先要对交易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投资。实践中,合同⼀⽅往往在未查验对⽅营业执照或⼯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及法定代表⼈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交易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其事先得到法⼈授权、事后得到法⼈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定的履⾏能⼒,就使⼀些
企业认为,只要能履⾏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所谓。⼀旦对⽅发⽣履⾏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企业就要受损。
(三)担保⼈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提供了担保⼈,会让企业觉得多了⼀层保障。但事实上,⼤部分担保合同⽆⾮是⾛⼀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就已经是负债累累,⾃⾝难保,已经被吊销或⾯临破产,当交易对⽅⽆法履⾏合同时,企业从担保⼈那⾥也⽆法收回投资。还有⼀些企业认为由⾏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四)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产⽣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的信任,⼀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从⽽使债权⼈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就是法律禁⽌流通
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效,造成债权⼈财产流失。
(五)头变更合同后未⽤书⾯形式确认。
林雨申个人资料根据合同实际履⾏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期限等内容进⾏变更是⼀种普遍现象。⼀些企业在订⽴合同时⽐较注意采⽤书⾯形式,⽽在对合同进⾏变更时却常以⼝头协定来代替书⾯协议。如果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据可依。
(六)及时⾏使法定抗辩权利。
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三⼤抗辩权,即先履⾏抗辩权、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次序,企业作为先履⾏⼀⽅,有⾜够证据证明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在对⽅未先履约或履⾏不符合约定时,可以⾏使先履⾏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次序,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在对⽅履⾏之前或对⽅履⾏不符合约定时,可以⾏使同时履⾏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履⾏了义务却因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七)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歧义。
预警级别颜四级顺序重阳节古诗10首最简单合同是确定双⽅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条款,将可能发⽣争议的地⽅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可能本⾝并不⼗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当合同履⾏发⽣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法出对⾃⼰有利的依据。
(⼋)同缺乏专⼈管理⽽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只管签合同,⽽并不派专⼈去监督合同⾃签订⾄履⾏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法追回诉⾄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般都会存在三⾓债务,但只要⼆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经济实⼒雄厚,彼此就不会开⼝要账。
可是⼀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对⽅⾃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法要回钱来。另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功⽽返,也没有与债务⼈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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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印章的使⽤缺乏规范管理。
民法典规定,企业法定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合同便具有法律效⼒。⼀般法定代表⼈都会授权他⼈对企业印章进⾏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程序并⾮⼗分严格,从⽽导致滥⽤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由于⼈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许可,便随意向他⼈出具盖有印章的空⽩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使⽤⽽不问其具体⽤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借⽤印章的⼈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
(⼗)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滥⽤权⼒。
企业总是要授权⼀些⼈代表⾃⼰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些已经丧失授权的⼈员仍然冒⽤原单位的名义与他⼈签订合同。⽽交易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怎么审查企业合同
企业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程序是否合法。
我不配(⼀)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法也不同。
1、对法⼈的资格审查。
对法⼈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进⾏:审查(1)是否依法成⽴;(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商⾏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
2、对⾮法⼈单位的资格审查。
⾮法⼈单位是指未取得法⼈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单位设⽴的分⽀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的权利义务由该法⼈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当事⼈的资格审查。
对⽅当事⼈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
(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限公司,是否具备法⼈条件。
4、对⾃然⼈个⼈的资格审查。
对⾃然⼈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然⼈的⾃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如果该⾃然⼈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然⼈的法定代理⼈的追认。
5、对保证⼈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先作为保证⼈必须具有民事⾏为能⼒;其次,保证⼈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最后,保证⼈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3)企业法⼈的分⽀机构(除有书⾯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
6、对代订⽴合同的代理⼈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合同是指代理⼈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定要审查代理⼈的代理⾝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
⾏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业的当事⼈,从事⼀些重要的⽣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产和经营,法律或⾏政法规要求取得⽣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出⽰相应的证明。
(⼆)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例如《民法典》、《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然⼈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应以书⾯形式约定。如果当事⼈约定采⽤书⾯形式订⽴合同,也应当采⽤书⾯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当事⼈未采取书⾯形式但⼀⽅已经履⾏主要义
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同样,采⽤合同形式订⽴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有些情况,同⼀个合同采⽤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样的。如,对于⼀般的赠与合同,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般都是⽐较重⼤、复杂的,⼀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书⾯形式。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定的经济⽬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的⽬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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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合同订⽴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个⽅⾯进⾏: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上述⼿续的,应审查是否履⾏了上述⼿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能⽣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为保证⼈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续;采取质押⽅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是否履⾏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当事⼈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姓名或者名称⼀致;签字⼈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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