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性质及征收企业所得税意义概述
(一)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意义的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对象是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有六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这两个方面。首先,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对组织国家税收收入作用非常重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
增长。其次,宏观调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众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目前我国依据的税制改革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从“宽税基”的原则出发,建立健全高校税制已经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部分。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方针的落实,我国高等教育逐渐普及,而普通高等学校校数,数据截至到2013年6月21号,我国共有已有2198所普通类高等学校,其中本科类的院校有877所,高职类的院校有1321所,而独立院校则为292。高校的经济效益随着高校收入的多样化逐渐增加,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部分。
(二)高等学校性质分类的概述
金善雅整容高等学校与“大学”的词义近似,广义上是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大学,是指综合性的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现在的大学一般包括一个能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院和数个专业学院,以及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一个本科生院,高等学校也包括高等专科学校。本文中出现的高校按照办学力量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类高校。
公办高校定义及征收简述
公办高校即公立大学。公办高校是国家组建的高等院校,国家提供部分资金建设。中国的公立大学相较私立大学总体上更优,我的公办大学的史更为悠久,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
学风优良,学校策略相对稳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而我国的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所以被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中。
而公办院校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拨款,公办的高等院校的绝大部分收人是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中不征收部分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具体包括:政府拨人的预算内日常经费、专项经费以及向学生和单位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住宿费等。这些收费收取后须缴人政府财政专户,然后由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根据预算下拨学校使用。除此以外,如果学校经过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且是按照书本的成本价收取的费用、住院保险费等等代办的费用亦为不征税收人,而其中的成本价亦体现了公办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民企业之间的股息以及红利等权益性投
汽车灯具公司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但是,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条例。财税(2004)39号规定,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t71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3)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4)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公办高等学校的哪些收入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呢,主要是针对政府办学计划和财政预算之外的办班收人,以及提供劳务的收人,例如经营收人和技术服务收人。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在2006年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民办高校定义简述及分类征收简述
民办高校指的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
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中国民办高校已经有20年历史。在校学生数量已经超过280万人,数据截止至2013年6月,中国已有99所民办的本科类院校,325所民办的高职类院校,并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民办高校。同时,十几二十年前民办高校“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的三无状态,现在已经不复存在,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同时致力于不断的提高育人质量。与国家兴办的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具有鲜明的自身办学特,能够从学生兴趣爱好的角度出发从而深入理解学生的需求。完全的民办性是区别独立学院与大学内部下属二级学院的一项重大标准,独立学院由于其独立性,其经费sj东海
来源由学院的举办方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得到而非公办高校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经费、学费和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上也都是按照民办高校的方自由的式进行管理。在几年前,很多人对独立学院的办学性质具有错误的认识,习惯性的将独立学院的为公办高校,亦或者将其定性为公办民助的“混合型”高校。但在2008年下发的文件1则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民办高校包括了独立学院。也就明确规定了独立学院也将纳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的范围之内。
民办高校按照办学目地分为营利与非营利,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指以利益回报作为办学的目的,要求从学校的收入中取得报酬的一类民办高校。而非营利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NPO即Non-Profit Organization,性质上类同于慈善组织。出资兴办方对高校的收入不要求有任何回报,具有捐赠
性质。以下是对营利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征收办法的简述。
(1)营利性民办高校征收办法
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需要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下: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非营利民办高校征收具体办法
鉴于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在民办学校这一块尚待完善,为更好的解决民办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国务院和税务部门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有关政策之前,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这对不同性质民办高校的征收方式做出明确的界定。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规定,民办学校申请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捐资人或出资人的名单、出资金额和比例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已提交教育部门备案的章程(需附已由教育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内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未注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教育劳务;捐资人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捐资人或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及其孳生利息不用于分配;不存在捐资人或出资人向民办学校借款、借物超过一年未偿还,且没有支付租借费用或者支付租借费用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捐资人或出资人未在民办学校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民办学校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以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若民办高校需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必须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方才可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对民办学校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暂不退库,未征收的暂不追征,具体时候日后再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北京哪家装修公司好(一)传统观念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高校免税和暂缓等优惠政策观念
长期以来,高校免税和暂缓征收等优惠政策的观念根深蒂固,系统化的纳税观念没有普遍,这不但不利于高校诚信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检查部门人员开展工作。从实际的征收成果来看,有很大一部分高校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登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均规定高校从事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税收入的,应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而由于当时对此问题的认识偏差,在办理税务登记的结果上也不尽相同。有的高校及时办理了税务登记,而有的高校也一直未曾办理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登记,更没有申报和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但就算是有过税务登记的高校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非常少,其中不少高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结果为“0”。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伽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
人教版一年级数学下册教学计划收企业所得税。但绝不等于高校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取消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更意味着高校税收申办不再一沉不变,而向正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度。
(二)高校使用收付实现制对征收带来的问题
1.公办高校采用税收制度
以公办学校为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公办类的高等学校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公办高等学校不但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等级,还有不少计税问题。
公办高等学校具有非营利的性质,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由国家出资,此外,政府对其他各类收人的管理也十分严格,其中主要包括为收费的审批和公示制度等。此类收人只用于弥补学校支出,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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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制度,权责发生制只可作为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
公办高等学校的业务活动,经营性收支业务所占比重很小。《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明确规定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
人需在“经营收人”这一科目中核算。而与上述收人对应的支出则应在“经营支出”这一科目中核算。对于教辅活动,《上海市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通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明确指出,各种非学历教育短训班和技术服务等教辅活动的收支。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应在“教育事业收人”和“教育事业支出”两个科目中核算,而未设置“其他支出”这一科目,而按照《上海市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通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是在“其他收人”、“其他支出”两个科目中核算。由此看来,各种非学历教育短训班和技术服务等教辅活动的会计核算应包含在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公办类高等学校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因。因为在每个预算的年度中,都会有国家财政资金的出入和支出,款项的收付是此类资金的收付现行的会计项目确认的依据。
2.收付实现制度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来问题
收付实现制不能精准计算出本期发生的收人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条规定提出了三个原则:实际发生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支出同时符合这三个原则,准
予税前扣除。因为公办类高等院校各种非学历教育短训班和技术服务等教辅活动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故无法满足上述三个原则。例如:学校提供某项技术服务,接受服务的单位已承诺付款,但由于款项未于本期真实到账,基于收付实现制自然应未作收人,但相应的费用已在本期发生,这显然导致了收人与费用无法配比。再如,学校开办某种培训班,在第一期培训班阶段,用自筹资金购置了设备和用品,但设备和用品是在各期办班中逐步消耗的而非一次消耗完毕。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费用的确认基础,那么各期的费用起伏较大,收人与费用不配比。
(三)由于办学性质引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带来的征收问题
1.由于办学性质不同带来的税收问题
民办高校由于合法地位的确立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为民办高校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种类型的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这期间,有社会贤达捐资办学,有企业集团投资办学等各种方式。不同的办学主体、多元化的产权结构、独特的发展历史,推动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事实上的分野。
由于民办高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争,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操作执行中各地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做法。2002年12月28日,我国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阐述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我国于2004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院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又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阐述,即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的税收政策及其他政策的优惠。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理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单独制定。
2.税收制度的矛盾引发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