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协的发展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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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杰怎么了张冠宇
一、农协的形成与现状
日本农协起源于1900年,其发展经过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00年日本政府颁发“产业组合法”为标志,帮助中小生产者通过互相合作提高生产能力,创立了“信用组合、贩卖组合、购买组合及生产组合”等4种组合制度。第二阶段是1943年颁发“农业团体法”,这是为战时需要建立的农会组织。第三阶段是在1947年战后,日本农业濒临崩溃,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科技含量低,产量不高,出现了粮食危机。日本为建立农协制订了专门法律——《农业协同组合法》,开始仿照欧美农业发展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农协,使农协走上了法制化发展轨道。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形成具有市、町、村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及全国农协三级农协组织系统。上世纪90年代实行改革,将原来的三级组织体系改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提高农协的规模和实力。按照农协的改革方案,基层农协1999年已减少到1580个,目前基层农协约剩1000余个。
二、农协的组织形式及工作性质分类
日本农协是靠自己独特的组织原则和经营原则组织发展起来的特殊法人。其原则主要有: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协作、限制出资配额、促进教育发展和剩余资金分配等。 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基层组合推荐,并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总代表大会。由总代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农协最高领导层。理事会及领导成员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全国中央会下设生产、生活、总务及金融等4个委员会,分别与都、道、府、县中央会的农协经济联、共济联、福利联和金融联进行对口联系,都、道、府、县农协只对市、町、村农协进行业务指导,是一种联合协作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命令权,从而保证了基层农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日本农协的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正式会员是从事农业的农民。准会员不从事农业生产,只靠出资通过农协做生意。准会员不享受正式会员的权利,也不承担正式会员应尽的义务。
以农协的工作性质分类,大体有以下12种:1. 指导事业类。以农协为主指导农民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各地指导员定期访问各农户,定期召开学习指导演讲
。2. 信用事业类。以各地的农村信用社为载体,对农民进行储蓄、贷款、外汇兑换以及国债的发行等金融债券业务。3. 保险事业类。对于加入农协的农民会员,征收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开展灾害以及生
命保险业务。4. 购买事业类。农协进行农机以及生产原料的统一采购和分配。目的是通过为了大规模的采购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及原料。5. 销售事业类。以农作物市场的价格和供求平稳为目的,对于农协会员的农产品进行统一质量管理、销售。6. 公共设施的使用事业类。面向于农协会员的农民建设工作和生活必须的公共设施,并提供给会员使用。比如大型收割机、粮食储存仓库、农机具修理工厂等生产方面必须的器具设施,以及丰富农民生活的集会场所、肉蛋菜市场、电台以及婚葬场馆。7. 生产加工事业类。为经过加工才能销售的农副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厂房以及销售。比如酱油、咸菜以及乳类制品。8. 社会福利事业类。设立养老院,福利社以及专员定期访问老弱年农民会员。9. 健康保健事业类。设立农民医院,进行健康诊断以及保健指导。10. 农业的委托经营事业类。自己持有农地,但是没有工作能力或者有特殊情况的会员,农协提供继续生产的人力物力支援。11. 农业的经营事业类。农协会自己直接进行农业生产。12. 农业生产合同的定制支援事业类。农协会参与并代替个体会员与企业的合同交涉。保护会员的权益和保障会员利益。
苏 柴静三、农协的主要职能
辣目洋子1. 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进行全面指导,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同时利用农协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经济效益
2. 农产品销售。在日本集中销售农产品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
花卉、水果等;销售的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通过集中销售既可以防止中间商的压质压价,也能避免各组合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还能够促进农协与中间商之间形成计划销售体制,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赖的合作关系,使农协的生产更有组织性和计划性,使市场有稳定的供应,避免盲目生产,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
3. 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与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农协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通过集中采购,使加入农协的农民得到实惠。
4. 信用合
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密切配合。农协对资金的组织和信贷非常重视,要求农协会员将闲置资金存人自己的信用组合,如存入商业银行则视为背叛行为。为保证资金的顺利组织,农协狠抓资金的投放和信誉,坚持服务的宗旨,保证用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两大领域,确保信用工作真正成为会员办事的金融组织。
5. 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的农业虽相对比较发达,但在国民经济中也显软弱,极易受到市场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所以,农协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农协的福利事业包括医疗保险、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农协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有的还建立自己的医院,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保证。还投资兴建许多农民婚丧等大事所需的基础福利设施,为农民提供服务,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四、农协的地位和作用
农协对于第一产业提供政治以及经济上的优惠条件,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第一产业的发展。积极进行收入所得的再分配,有效地防止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贫富差距,了社会秩序。其作用:
1. 培育农畜优良品种,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对农民进行指导和培训。农协组织水稻、大米和大豆栽培讲习会和现场讨论会,指导样板田的工作;建立新农药、肥料试验田和低农药大米试验田;开展对异常气象造成冷冻的对策研究。农协还组织农民扩大花卉、水果、蔬菜等特种园艺的生产,指导农民提高栽培技术水平,如组织花农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举办花卉展览评比,从园艺品种的搜集、育苗到产品的出售实行。为加快畜产品的生产,农协组织农民开展了引进良种、建立生产高品质
牛肉的畜牧场、加快肉牛的育肥等一系列活动。一些专业农户还自愿组成麦作生产组合、养蚕部会、植木生产部会、肉牛繁殖部会、蔬菜花卉部会等,在农协的领导下开展了农业技术研讨、联合运输、共同育苗等经常性的活动。
2. 承担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免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产品有粮食、园艺品、畜产品等。1993年,
平均每户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为166万日元。农民通过农协购买的商品有肥料、农药、饲料、农机具、石油、大米及其他生活资料。平均每户农民由农协供给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达96万日元。
元旦祝福语20193. 为农民提供农业信贷服务并组织农民互助共济。1993年农协给农民的贷款总额为63.8亿日元,其中包括住宅资金(18%)、营农资金(19.3%)、事业资金(18.9%)等。每户农民当年向农协存款637万日元。农协的互助支出用于农民养老、育儿、住房和火灾、车祸等伤害的款项,共计4.8亿日元。
农协为农民的社会化服务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服务,又包括为全体农协会员、准会员的日常生活服务,凡是生活在其中的人都已离不开它。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协应以服务农民为目的,而现在却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农协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综合经营机构,什么都要管,有的农民认为不自由。三是农协管理机关人员太多,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五、日本农协对我国农业的启示
日本农协在其发展过程中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长处,并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是成功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弱势体,农民问题是我国的主要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农协的成功,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对于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1. 在农业市场化与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农村社会化服务是当务之急。日本农协通过组织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把分散的农户同市场结合起来,提高了农户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使农户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了更大范围的联合劳动,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为农户销售产品提供了方便,使其能获得产品加工后的增值,增加了农户收入,为农户提供本身难以解决的各种技术服务,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因而,建立和健全基层集体合作组织,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乔任梁乔王思聪2. 农业合作组织应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贯彻民主自治的原则。日本农协不是政府部门的职能管理机构,而是广大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众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只有农民才能成为其正式会员。非农民参加农协,只能作为准会员,利用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而在组织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基层农村的众性合作
组织,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应贯彻民主原则,坚持农户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合作组织的领导成员
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大会决议进行工作。农业合作组织要根据农民的需要,提供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的服务,以保护农户的利益,增加农户的收入,提高其社会和经济地位。
3. 政府应对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积极有效的支持。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协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二是政府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援助和其他政策支持。借鉴日本政府的做法,我国应把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来抓。其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应积极作好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工作,为稳定和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层服务为基础、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的服务为依托、其他社会服务力量为补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各部门的需要和可能,帮助和引导承包农户搞好经营。其二,在积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农民急需的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大服务内容,发挥其内联广大农户、外联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社会上各种专业性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其三,县乡基层政府要主动介入农民的生产与经营,通过种养能手、大户、私营企业主、运输个体户等联合创办的“农民服务协会”,官民合办,强化服务,方便众,从而为广大分散的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民在市场化过程中组织程度。 (作者为日本九州产业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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